关税保证保险
无接触投保 . 全程线上无纸化 . 快速核保 . 提高通关效率
保费优惠 . 降低企业成本
产品介绍及通关模式
产品介绍
PRODUCT INTRODUCTION
投保人: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以上的进口企业
被保险人:海关(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以及其他进出口地直属海关)
保险责任:因企业破产或拖欠所导致的海关税款损失(包括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缓税利息及滞纳金)
保险期限:不超过一年(结合海关征税方式,可灵活出具短期或一年期保单)
通关模式
CUSTOMS CLEARANCE MODE
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1
“关税保证保险”的保障内容: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申报进口货物所涉及的海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缓税利息等,如未按海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投保人应缴的海关税款及其滞纳金。
2
“关税保证保险”保障的海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缓税利息等。
3
“关税保证保险”适用的海关:根据海关总署与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2018年第155号),关税保证保险试点范围已扩大至全国。
4
“关税保证保险”的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企业经营情况、保险金额、风险控制情况等因素确定。
5
“关税保证保险”保费的支付: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支付方式,直接支付至保险公司账户。
6
“关税保证保险”的免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不属于投保人海关纳税义务范围的情形;超出保险金额的损失及费用。
7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或在保险公司网站查询保单。如您需要邮寄发票或纸质保单,可在线申请。
8
退保、变更说明:如需退保或变更保单信息,请前往保险公司柜台办理。
9
理赔说明:如投保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包括滞纳金),海关凭《关税保证保险单》连同开具的《理赔通知书》向保险公司发出理赔通知。保险公司在收到海关理赔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服务热线
0311-95198
中国(河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China (Hebei) International Trade Single Window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1635号  | 冀ICP备16030065号-3 Copyright © 2015 河北省电子口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