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检验检疫程序,提高出入境货物通关效率,质检总局依法对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进行了优化。根据质检总局《关于简化检验检疫程序提高通关效率的公告》(2017年第89号),相关措施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企业切实享受通关便利,相关措施如下:
一、关于提交合格保证
(一)办理报检手续时,报检人应提供出境货物发货人或进境货物收货人出具的合格保证,作为享受审单放行便利措施的前提。合格保证的内容包括守法承诺、合格保证、质量安全责任,以及发现问题后主动召回措施等(参考样式见附件)。
(二)合格保证可在每次报检时作为报检随附单据提交,也可通过无纸化系统进行备案、多次使用。
(三)报检时应在报检端随附单据栏目中勾选“企业合格保证”。
二、关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企业可对是否需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行声明。不申请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应在“特殊要求”中注明“不申请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加快货物放行速度。同时,“所需单证”一栏不得勾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三、收/发货人要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对不落实“合格保证”承诺内容、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将按照企业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提高抽批比例,直至100%;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