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做好本办法的执行工作,部海事局将于2018年1月中旬和3月中下旬分别组织对现有和新进申报员和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进行考核,请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做好本辖区申报员和检查员的报名、考试、阅卷核分、发证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年11月1日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人员的从业管理,规范船载危险货物申报或者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行为,根据《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或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的从业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人员从业资格和从业行为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人员从业资格和从业行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规定从事船载危险化学品申报或者报告的申报人员(简称申报员)或者从事船载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检查人员(简称检查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从业资格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申报员和检查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后,可以通过网上办理船载危险化学品以及船载危险化学品之外的货物的申报、报告或者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未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拟从事船载危险化学品之外的货物的申报、报告或者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作业相匹配的培训,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能力要求,并通过纸质材料送交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
聘用上述人员的单位应当对所聘用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管理,对其从业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五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人员,应当了解船载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危害性及污染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运输、防污染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标准及申报程序、装箱现场检查的要求,熟悉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管理的规定等相关知识。
第六条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所在从业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危险货物申报或者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业务。
(二)查询其办理的申报或者装箱现场检查业务情况。
(三)对海事管理机构对其作出的决定进行陈述、申辩、申诉。
(四)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参加相关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二)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审查所申报内容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妥善保管申报或者装箱检查业务相关文档,供海事管理机构抽查。
(三)准确、清楚、完整地填制相关单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危险货物申报、装箱现场检查业务及相关手续。
(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开箱查验,以及对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船载危险货物违法行为。
(六)与从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不再从业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 企业应当与其所聘用的申报员或者检查员签订劳动合同,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和年度考核制度。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拟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名申请。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职权受理核验报名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准考证,并安排参加从业资格考核。
参加从业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准考证。
第十条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从业资格考核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年度考试计划、统一命题和统一评分标准。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从业资格考核的组织及阅卷核分工作。
从业资格考核按照危险货物国际水路运输和国内水路运输类型,细分为包装、散装固体、散装液体等种类。
第十一条 组织从业资格考核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考核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成绩复查。申请成绩复查,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姓名、准考证号、所查科目及理由。
成绩复查仅限各题得分和全卷得分有无漏判、漏加、错加等情况。
符合成绩复查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核查确有错误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组织考核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成绩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申报员或者检查员考核合格证明,并将颁发情况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从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格式、统一编号。
第十四条 考核合格证明损毁、遗失或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可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或者换发,颁发日期为原考核合格证明的颁发日期。
第三章 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第十五条 取得考核合格证明,拟从事船载危险化学品申报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申报员和检查员,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 申请申报员或者检查员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近2年内的考核合格证明。
(二)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提交从业单位的实习证明。
(三)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对符合规定且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从业资格的决定。同意的,应当签发《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不同意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的编号、适用的运输类型和种类应当和考核合格证明保持一致,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七条 2年内未从事船载危险化学品申报或者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应当重新申请参加考核并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业。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八条 聘用申报员、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事船载危险化学品以外货物申报或者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人员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企业信息表及以下人员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明证号。
(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
(三)解聘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明证号。
单位应当将前款所报送信息的证明材料存档,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抽查。
第十九条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应当在《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中明确签注的运输类型和种类范围内依法为其所在从业单位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申报与报告、装箱现场检查工作。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中签注的运输类型为国际水路运输的申报员或者检查员可以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申报与报告或者装箱现场检查工作。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从业区域超出范围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向新从业区域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第十八条要求的相关材料。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申报或者装箱单位从业。
第二十条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更换从业单位的,其新任职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提供与上一家从业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组织考核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申报员和检查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编号、适用的运输类型和种类录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报员或者检查员管理系统。
从业区域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从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报送的人员信息录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报员或者检查员管理系统。
第五章 记分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员或者检查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生的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违法或者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具体记分行为及相应分值见《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检查员记分细则》。
第二十三条 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违法或者违规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新从业的申报员或者检查员记分周期自从业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不足1年的,按一个记分周期计算。
第二十四条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或者超过10分的,由发证地海事管理机构暂停其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手续2个月,并参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暂停期满后可恢复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由发证地海事管理机构暂停其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手续6个月,并应当参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的,暂停期满后可恢复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达到20分的,由发证地海事管理机构暂停其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手续12个月,并参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按照本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注明的从业范围,参加相应科目申报员或者检查员从业资格考核。考核合格的,暂停期满后可恢复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手续,记分清零。
第二十七条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20分,无行政处罚行为或者所处行政处罚已经办结的,记分周期届满时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20分,未办结的行政处罚对应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累计达到需学习和考核的记分值,但未参加学习和考核的,暂停其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手续,直至按照本办法参加学习和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员或者检查员记分时,应当将记分原因和分值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报员或者检查员管理系统中进行签注。
第二十九条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发生下列行为的,发证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告其《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停止使用:
(一)申报员或者检查员自行申请停止使用的。
(二)申报员或者检查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2年内未从事申报或者装箱现场检查的。
第三十条 被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需恢复使用的,申报员或者检查员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系指承运人及其代理人,货物生产企业、所有人或者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受货物生产企业、所有人或者托运人委托进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23日实施的《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办法》(水监字〔1987〕36号)、1996年9月12日实施的《危险货物申报员考核发证办法》(港监字〔1996〕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见原文):1.企业信息表
2.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检查员记分细则 (试行)
原文链接:http://www.hbmsa.gov.cn/html/wf/20171101/256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