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 客服中心 口岸收费公示 平台概况

辽宁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2-03 08:25 点击次数: 来源:海事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工作,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辽宁海事局决定进一步明确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在辽宁海事局各级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簿查询、船舶登记档案查询及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因办案或工作需要申请船舶登记情况查询。

二、受理部门

    辽宁海事局政务中心及各分支局政务中心负责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的受理工作。

三、船舶是否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查询

申请人可在查询船舶登记簿或登记档案前,申请查询该船舶是否在本登记机关登记。如该船舶不在本登记机关登记,受理人员应将该船舶的登记机关告知申请人。

四、船舶登记簿查询

船舶登记簿是指在船舶登记系统中办理业务时自动生成的,保存船舶历次办理登记的信息记录。

申请人需填写《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附件1),明确查询的具体船舶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

(一)具备条件。

以下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及其代理人可以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簿。

1.船舶登记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光船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等)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与其船舶权利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簿。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船舶权利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与其船舶权利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簿。

3.因受赠取得船舶权利的受赠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与其船舶权利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簿。

4.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船舶权利的主体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与其船舶权利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簿。

5.因买卖、光租、抵押、质押、融资租赁船舶构成利害关系的主体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与其船舶权利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簿。

6.因船舶或船舶权利人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主体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与其船舶权利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簿。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查询与所办理的案件或工作事项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簿。

8.律师事务所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需要,可以查询与所代理案件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簿。

9.其他符合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情况的主体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与其船舶权利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簿。

(二)提交材料。

1.船舶登记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包括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光船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等),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船舶权利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结婚证、户口簿、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因受赠取得船舶权利的受赠人,应提交赠与合同等可以证明赠与行为发生的材料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船舶权利的主体,应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船舶的证明材料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因买卖、光租、抵押、质押、融资租赁船舶构成利害关系的主体申请查询船舶登记簿的,应提交买卖合同、光租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因船舶或船舶权利人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应提交本单位出具的载明查询理由和事项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律师提交法院立案证明或调查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查询事项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查询人员的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9.有买卖、光租、抵押船舶意向,或者拟对船舶或船舶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前款所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查询原因情况说明,可以申请查询船舶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船舶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情形;是否存在协助法院执行、扣押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其他符合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情况的,应提交可以证明其船舶权利或与申请查询船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材料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结果出具。

符合条件的,予以打印或复印船舶登记簿相关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四)办结期限。

当日办结,因特殊情况无法当场办结的,经审批可延长至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船舶登记档案查询

船舶登记档案是指船舶登记机关在船舶登记过程中收集和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和照片等材料。

申请人需填写《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附件1),明确查询的具体船舶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

(一)具备条件。

    以下单位和个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档案。

1.船舶登记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与其船舶权利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2.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与其船舶权利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3.受赠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与其船舶权利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查询与所办理的案件或工作事项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5.律师事务所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需要,可以查询与所代理案件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6.其他符合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情况的主体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与其船舶权利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二)提交材料。

1.船舶登记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查询船舶登记档案的,应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查询船舶登记档案的,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受赠人申请查询船舶登记档案的,应当提交赠与合同等可以证明赠与行为发生的材料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应提交本单位出具的载明查询理由和事项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律师提交法院立案证明或调查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查询事项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查询人员的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符合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情况的,应提交可以证明其船舶权利或与申请查询船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材料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结果出具。

符合条件的,予以查询船舶登记档案,申请复印船舶登记档案的,应列出拟复印材料清单,并在《船舶登记资料查询记录簿》(附件2)中签字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四)办结期限。

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的,经审批可延长至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因办案或工作需要申请船舶登记情况查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因办案或工作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某单位或者个人名下的船舶登记情况,应提交本单位出具的载明查询理由和事项的书面材料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船舶登记情况查询申请表》(附件3)。如需继续查询船舶登记资料,应填写《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附件1),按本通告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要求

(一)查询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二)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船舶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八、登记资料保护

(一)申请人对船舶登记资料查询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查询结果或获得的信息开展不正当活动。

(二)查询人查询、复制船舶登记资料的,不得将船舶登记资料带离指定场所,不得拆散、调换、抽取、撕毁、污损船舶登记资料。

(三)查询人有前款行为的,船舶登记机关有权禁止该查询人继续查询船舶登记资料,并可以拒绝为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九、附则

本通告自2023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服务热线
0311-95198
中国(河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China (Hebei) International Trade Single Window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1635号 |冀ICP备16030065号-3 Copyright © 2015 河北省电子口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