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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小课堂——服务贸易规则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16 10:12 点击次数: 来源:商务部网站

 服务贸易章节包括25个条款和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专业服务3个附件,以及各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承诺。通过纳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本地存在、国内法规条款等,消减限制性、歧视性措施,为扩大成员国相互间的服务贸易创造了条件。
  (一)市场开放承诺
  服务贸易开放模式分为 正面清单和 负面清单。RCEP15方均做出了高于WTO以及各自原有“10+1”自贸协定水平的开放承诺。除老挝、柬埔寨、缅甸之外,其他东盟成员在RCEP中承诺的服务部门数量均增加到100个以上。



 

 
*中国、新西兰和泰国以“FL”(进一步自由化)的列表方式承诺“棘轮”义务,确定了未来进一步自由化不得回撤的部门,以锁定未来开放成果。
  (二)核心义务
  服务贸易的核心义务包括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市场准入和 本地存在。



  (三)金融服务附件


  (四)电信服务附件




  (五)专业服务附件



  RCEP将从事货物贸易、提供服务或进行投资的自然人临时入境与临时停留所做承诺适用范围,扩展至服务提供者以外的投资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协定下所有可能跨境流动的自然人类别,总体水平均基本超过各成员在现有自贸协定缔约实践中的承诺水平。中国的承诺水平在15个成员国中属于高水平,东盟国家的承诺水平相对较低,作出承诺的人员类别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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