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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9月5日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更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4 15:30 点击次数: 来源:河北电子口岸

尊敬的用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5号(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的要求,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将于9月5日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具体如下:

一、新增食品进口商备案功能。企业可通过“食品类企业备案”申请食品进口商备案。

二、新增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功能。持卡企业用户可通过“为其他主体备案”为境外企业申请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三、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申请人可通过“综合查询”查看。

四、系统功能启用前,已在海关备案食品进口商、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可通过“资质备案-变更申请”,进行备案变更。请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311-95198。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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