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 客服中心 口岸收费公示 平台概况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03 09:42 点击次数: 来源:财政部

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pdf


服务热线
0311-95198
中国(河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China (Hebei) International Trade Single Window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1635号 |冀ICP备16030065号-3 Copyright © 2015 河北省电子口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