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用户:
为积极推动《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的顺利实施,现对加工贸易账册、加工贸易手册、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的报文导入接口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报文将于2025年6月10日启用。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
1、调整“物流账册”功能模块申报/回执报文:
(1)物流账册表头“COL1”字段启用,填写“重点标识”数据。
(2)物流账册表体“COL1”字段启用,填写“来源标识”数据。
2、调整“电子账册”功能模块申报/回执报文:
(1)电子账册表头“COL1”字段启用,填写“重点标识”数据。
(2)电子账册料件(成品)表体“NATCD原产国(地区)”字段启用。
(3)电子账册表体“COL1”字段启用,填写“来源标识”数据。
3、调整“核注清单”功能模块申报/回执报文:
(1)核注清单商品表体、简单加工成品表体“Param1”字段启用,填写“来源标识”数据。
(2)选择性征税料件表体“UseCd”字段启用,填写“来源标识”数据。
(3)核注清单商品表体“UseCd”重点标识字段停用。
4、调整后的报文接口参见开放平台-接口文档-加贸保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报文导入接口》。
二、加工贸易账册
1、调整“电子账册”功能模块申报/回执报文:
(1)电子账册表头“COL1”字段启用,填写“重点标识”数据。
(2)电子账册料件(成品)表体“NATCD原产国(地区)”字段启用。
(3)电子账册表体“COL1”字段启用,填写“来源标识”数据。
2、调整“核注清单”功能模块申报/回执报文:
(1)核注清单商品表体“Param1”字段启用,填写“来源标识”数据。
(2)核注清单商品表体“UseCd”重点标识字段停用。
3、调整后的报文接口参见开放平台-接口文档-加贸保税-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账册报文导入接口》。
三、加工贸易手册
1、调整“电子手册”功能模块申报/回执报文:
(1)电子手册表头“COL1”字段启用,填写“重点标识”数据。
(2)电子手册表体新增“来源标识SOURCE_MARK_CD”字段。
2、调整“核注清单”功能模块申报/回执报文:
(1)核注清单商品表体“Param1”字段启用,填写“来源标识”数据。
(2)核注清单商品表体“UseCd”重点标识字段停用。
3、调整后的报文接口参见开放平台-接口文档-加贸保税-加工贸易账册-《加工贸易手册报文导入接口》。
请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于2025年6月9日前完成报文调整准备工作,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311-95198。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