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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6月8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工贸易相关系统更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6 08:35 点击次数: 来源:河北电子口岸

尊敬的用户:

为积极推动《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的顺利实施,数据中心将于2025年6月8日20:00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工贸易账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物流管理、特殊监管区域系统进行更新,预计更新时间2小时,更新期间系统将暂停使用。更新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实施四类措施商品管理政策。

(一)、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

1、物流账册表头新增“重点标识”字段、物流账册表体新增“来源标识”字段。

2、加工账册表头新增“重点标识”字段,电子账册料件(成品)表体新增“来源标识”字段,“原产国(地区)”字段启用。

3、核注清单商品表体、简单加工成品表体新增“来源标识”字段,删除“重点标识”字段;选择性征税料件表体新增“来源标识”字段。

(二)、加工贸易账册

1、电子账册表头新增“重点标识”字段,电子账册料件(成品)表体新增“来源标识”字段,“原产国(地区)”字段启用。

2、核注清单商品表体新增“来源标识”字段,删除“重点标识”字段。

(三)、加工贸易手册

1、电子手册表头新增“重点标识”字段;电子手册表体新增“来源标识”字段。

2、核注清单商品表体新增“来源标识”字段,删除“重点标识”字段。

二、变更内容对应的报文导入接口参见5月22日发布的《关于单一窗口加工贸易相关系统报文导入接口调整的通知》。

三、调整内容填制规范参看《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116号)。

请各单位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311-95198。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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