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月13日河北“单一窗口”平台升级维护的通知
[详情] 尊敬的用户: 为了给您提供更加稳定、优质的服务,我公司将于2025年1月13日18:00至20:00对河北“单一窗口”平台进行升级维护,升级期间河北“单一窗口”所有系统功能将暂停服务,请各单位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311-95198。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5年1月13日
省电子口岸公司将持续为您做好服务保障
[详情] 尊敬的用户: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中国(河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支持、信任和关注。元旦节假日期间,中国(河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正常运行。省电子口岸公司将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客服电话:0311-95198。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4年12月30日
关于12月31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更新的通知
[详情] 尊敬的用户: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174号公告)要求,数据中心将于2024年12月31日18:00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进行更新,更新内容如下: 1、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新增物流账册报核功能。 2、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物流账册报核功能报文导入相关报文规范调整说明参见《关于单一窗口加工贸易相关系统报文导入接口调整的通知》。 请各单位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311-95198。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4年12月26日
关于12月24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更新的通知
[详情] 尊敬的用户: 根据海关总署业务部门要求,数据中心将于2024年12月24日20:00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进行更新,更新内容如下: 1、出口整合申报报关单“业务事项”下新增“组合港”勾选项。 2、启用货物申报系统报关单报文规范中“组合港”标志,Type第7位填写Z表示“组合港”,相关报文规范调整说明参见《关于“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报关单报文规范调整的通知》。 请各单位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311-95198。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4年12月23日
1 天津港集团年货物吞吐量完成4.93亿吨 展开
[详情] 1月6日,记者从天津港集团了解到,天津港集团2024年高质量发展报告对外公布。数据显示,2024年港口生产双创历史最好水平:货物吞吐量完成4.93亿吨,同比增长3%;集装箱吞吐量完成2328万标准箱,同比增长5%,年增长100万标准箱以上。 生产智能化全面提升。全栈自主可控的集装箱码头管控系统JTOS持续迭代升级并逐步推广,首创港口智能管控系统TCA上线运行,引领行业迈入自动化码头2.0时代。 智慧赋能效率提升。34次打破各货类作业效率纪录,6条干线船时效率全球第一。数字化转型领跑行业。制定数字化转型变革规划,与华为研发港口大模型PortGPT1.0,组建大数据中心,建设行业首个A级绿色低碳算力中心。 绿色低碳布局加快构建。全年实现新并网风机12台、69兆瓦,全港年发绿电能力近2亿千瓦时,绿色低碳港区建设实践入选国家能源局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 清洁运输体系持续健全。铁矿石清洁运输比例达71%、煤码头率先开启煤炭长途清洁运输,集装箱、焦炭内部倒运实现100%清洁运输。 海向航线布局日趋完善。新开通南美东、美东、东南亚等直航航线,集装箱航线数增至147条,智利车厘子、秘鲁蓝莓首登北方口岸。“海上高速—FAST”、环渤海支线运输能力不断增强。 陆向物流体系深化构建。开展“四千行动”“春雨行动”走访客户2000余家,举办13场客户推介活动,新开通呼和浩特、赤峰等海铁联运班列,建成新疆乌鲁木齐等地箱管中心,铁水联运量突破135万标准箱,同比增长12.2%。 港口承载能级持续提升。南港新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正式运营,汇盛码头西侧集装箱堆场建成投产,环球滚装码头汽车物流堆场开工建设。推进30万吨级航道拓宽浚深、一批泊位升级改造等项目,谋划“十五五”水运重点项目16个,总投资超百亿元。 邮轮文旅成为城市新名片。古文化街“津港印象”港产城融合发展展示项目投入运营,天津港文化旅游区接待游客近70万人次,邮轮母港全年接待邮轮105航次、35万人次,保持北方首位。
2 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 有效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展开
3 筑路秦巴 畅通陕渝 展开
4 西藏力保今年所有乡镇通硬化路 展开
5 辽宁加快构建进关出海大通道 展开
[详情] 1958年3月,首都机场正式启用,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兴建的第一座大型民用运输机场。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机场功能的扩展和国际地位的提升,“首都机场”正式更名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逐步发展为国际航空枢纽。 如今的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空中一架架飞机划破天际,地面上各式货车往返穿梭。宽敞明亮的航站楼内,来自世界各地的旅客络绎不绝,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在数字化、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上一直走在前列。跟随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创新发展步伐,采访组开启了一次探寻之旅。 “无感通关”便捷体验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日均国际客运航班约170班,日均出入境旅客约4万人。采访组到达国际入境通道时,搭乘一架国际航班刚刚到港的上百名旅客正在通关。人流虽然密集,但排队的“长龙”并未出现。 “旅客通过智能闸机时,无异常的旅客能够快速通行,‘无感通关’,完全不会感受到已经过了检查。”北京海关所属首都机场海关旅检二处旅检八科负责人介绍说,海关在旅客通道上配备了集成式红外体温监测、核辐射监测设备,在旅客行进过程中就可以完成体温监测与核辐射监测。而对于监测结果显示异常的旅客,设备会自动报警,并将旅客信息推送到人工检疫环节,以便于现场关员及时开展后续作业。 同时,为提升旅客出境速度,首都机场海关创新性地与安检部门共享查验现场,将行李物品海关监管嵌入安检过程,使海关检查与机场安检的两道“关卡”实现物理空间上的融合。在此基础上,首都机场海关还与机场运营方探索将卫生检疫环节融入其中,对海关、安检联合检查通道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旅客在出境时只需接受一次检查,即可完成体温监测、手提行李检查和人身安检,不仅让旅客享受“一区同检”的便利,还可将查验等待时间缩短50%,大幅提升旅客通关便利化程度。 在探索实现“无感通关”的过程中,首都机场海关对入境托运行李也采取了先期机检的监管模式。将X光机、CT机等先期机检设备嵌入到机场行李传送带中,实现对旅客大件托运行李的前置监管。在旅客下机前往行李提取区的过程中,海关已经完成对托运行李的机检,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旅客的停留时长。 “我经常带孩子出国旅游,现在通关速度真是快了很多。”刚从日本搭乘航班入境的王女士感慨道,“我们不仅可以在手机上自助申报,而且通关的时候也不用再重新搬放行李到机器上检查,对我们这些带孩子出行的旅客来说很人性化。” 王女士提到的自助申报,是指旅客入境前,可使用“海关旅客指尖服务”微信、支付宝等小程序,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状况和行李物品申报。海关通过数据分析,就可基本确定旅客及行李的风险等级。航班抵达后,低风险、无申报、卫生检疫和行李机检一切正常的旅客,可全程享受“无感通关”。 “无感通关”的背后,是数据的支撑和交互。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空港口岸,海关通过不同功能的监管设备和星罗棋布的信息站点,让数据无声地在各岗位间传递。作为“7×24小时”实体化运行的隶属海关三级指挥中心,首都机场海关监控指挥中心是旅检口岸监管的“中枢大脑”,采取风险分析、指挥调度、远程对话等方式,实现对通关现场的统一高效指挥。 首都机场海关旅检二处负责人说:“把科技当‘眼睛’、用信息做‘耳朵’,把最好的通关环境留给广大守法出入境的旅客。” “场内连程直转”创新模式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作为国际航空枢纽,拥有航线覆盖全球、航班众多的优势,国内不少企业都选择先将货物空运至此,再搭乘国际航班出口。此前,出口货物大多要进行多次货物交接。为了助力出口企业降本增效,首都机场海关在确保监管到位的基础上,持续推进监管措施创新,开创了“场内连程直转”新模式。在该模式下,出口货物可以直接通过场坪内道路进入出口拼装库,快速完成安检、拼装等操作,全程只需进行1次货物交接,操作时长由原来的24至36小时,缩短为现在的3至8小时,整体时效压缩了70%。 在首都机场海关现场监控屏上,采访组能够清晰地看到出口拼装仓库内的“场内连程直转”货物作业情况,仓库工作人员正在对一票从深圳启运准备出口的服装进行整装。从飞机落地到货物搭乘国际航班出口,全程仅用了3个小时。 “场内连程直转”创新模式的落地,是北京海关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75项细化措施的具体实践,真正解决了企业的急难愁盼问题。“这一特色操作模式,不仅帮助我们节约了70%的地面物流操作时间,还降低了20%的操作成本。那些特别急的海外订单,我们现在也敢接了!”安蓝(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伟涛说。 作为一家经营服饰、鞋帽出口的贸易企业,安蓝(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是将国内南方生产的产品运抵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通过这里的众多航线,将货物发往欧洲。目前,该公司已运用“场内连程直转”连续出口总价值400万元的货物,节省资金数万元。 为进一步提升进出境物流效率,首都机场海关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立足实际需求改革创新,与促进外贸稳增长深度融合、互促并进,为口岸发展增添新活力,为区域发展增添新动能。 为解决调研中企业反映的如何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口岸合作多年、服务优良的货运通关服务机构与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丰富的航线、先进的现代化物流管理体系进行跨区域对接的问题,北京海关积极改革创新,有效使用两个机场的货运资源优势,满足进出口企业诉求,推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和大兴国际机场“一地两场”物流协同作业监管措施正式落地实施,助力京津冀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格局。 “前期,我们对新模式下的物流监管过程进行缜密的测试,采用信息流与实货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畅通物流作业渠道,明确运输标准原则,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同时综合运用RFID(射频识别)、GPS等技术确保货物转运过程海关监管到位。”首都机场海关物流监控处监管场所管理科负责人介绍。 “多年来我们深耕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货运事业,积累了良好的硬件基础与客户口碑。‘一地两场’让我们在用好机场航线资源和产业链的同时,省去办理货物转关手续的时间与人力成本,我们的客户也享受到海关量身定制的最优物流方案。”说起公司的发展前景,中国外运空运北京公司总经理温龙飚信心满满,“新模式下,整体物流效率可以提升50%以上,仓储、理货等环节也可以实现24小时作业,货主收货等待时间进一步缩短。” “首关一站通”为民服务 “在首都机场进出境、办业务,如果政策和办事流程不清楚,或是遇到急难问题,‘首关一站通’都能一站式解决。”在首都机场海关监控指挥中心,综合业务处运行监控科负责人为采访组详细介绍了“首关一站通”的运行情况。在讲解过程中,不断有咨询电话打进来,现场的海关工作人员一一进行耐心解答。 “首关一站通”是首都机场海关推出的一站式便企服务平台,是全国首个实现“7×24小时”人工服务的隶属海关业务咨询平台。 “您好,这里是‘首关一站通’业务咨询热线,有什么可以帮您?”这样的应答,首都机场海关关员卢夏一天中不知道要重复多少次。除了咨询热线,卢夏和同事们还守候在“首关一站通”微信服务号后台,24小时不间断回复着一个又一个咨询问题。目前,该平台已实现热线呼叫中心和微信服务号升级并行,涵盖政策推送、活动组织、咨询解答、问卷调查等功能,实现海关消息“指尖达”、线上咨询“一日结”、企业心声“言路通”,做到咨询服务即时响应,业务解答全天候不间断,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自“首关一站通”平台开通以来,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关注用户3308人,注册企业数691家,解决咨询问题16633个,为企业、群众解决急难问题1520件,回复办结率、满意率均达100%。 走进首都机场海关各业务现场政务服务专区,可以看到统一规划的政务公开设施清晰易读。公示栏与电子屏随时动态更新,在确保内容真实性、及时性和安全性的同时,让来访人员对机构信息、办事流程、通知公告等信息一目了然。执法人员信息专栏的公开和透明,让前来的办事人员更舒心放心。各业务现场还提供各种通关服务手册、惠民惠企等政策宣传材料,以供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随时取用。 与此同时,首都机场海关还在不断探索服务新形式。“小关姐姐”就这样诞生了。“你们那个‘小关姐姐’什么时候更新啊?我们每天都等着听她上课呢!”常有报关员围在海关柜台前“催更”。 大家口中的“小关姐姐”是首都机场海关法治工作室原创的“小关姐姐来普法”系列漫画中的IP人物。“我们希望通过这种相对固定的、由海关原创的漫画IP,吸引大家持续关注海关的普法内容,帮助大家逐步养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通过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谈起创作初衷,首都机场海关综合业务处法制科负责人说。 据了解,现在“小关姐姐”已经走出了“二次元”的世界,真人版“小关姐姐科普频道”已经在首都机场海关旅检现场上线,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广大出入境旅客讲解健康申报流程、携带宠物入境流程等。 民有所呼,呼的是需求;我有所应,应的是服务。首都机场海关一直在不断探索,以“百姓视角”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努力营造更加阳光透明、公正公开的服务氛围。 此次首都机场海关之行,从旅客“无感通关”,到货运“连程直转”,再到“首关一站通”服务平台,处处都是科技感,满满都有为民情。 谈及今后的创新发展,首都机场海关将紧密结合大兴国际机场货运区建设项目和双枢纽物流信息化平台建设要求,加强科技应用,在不断调整完善进口物流协同工作模式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出口业务支持。以严密监管、精准服务促进北京地区空运发展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拉动产业辐射效应,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贡献海关力量。
[详情] 近日,经青岛海关所属威海海关关员监管后,一辆载着351件出口包裹的厢式货车从威海综保北区出发驶向威海港码头,将搭乘“新金桥VII”号班轮抵达韩国仁川港。下船后,该货车将直接开往仁川国际机场,通过空运方式将这些包裹送至全球各地的消费者手中。这是中韩整车跨境运输第二阶段试运行的第一单,标志着中韩多式联运(威海—仁川)整车运输再次起航。 “通过中韩‘四港联动’整车运输模式,我们已有超过10万件跨境电商商品通过威海综合保税区—威海海港—仁川海港—仁川机场的路线,实现通达全球。”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副总经理梁庆霞介绍,海关通关便利,叠加全球货运中转能力提升,降低了企业的时间成本和物流成本。 据悉,2023年12月,威海海关试点开展中韩多式联运(威海—仁川)整车跨境运输,实现威海港、威海机场、仁川港、仁川机场中韩4个海空口岸间多式联运,全程运输不换车、途中无换装,通过智慧监管实现“无感”通关。威海海关驻海港办事处物流监管科科长赵宽介绍说:“整车运输减少一次报关、四次装卸,相比现行的‘海运+空运’模式提速5小时。” “四港联动”实施以来,威海口岸构建了便捷、高效的对韩海上和航空物流通道,同时叠加欧亚班列将通道延伸至欧亚以及国内其他地区,逐渐将威海从交通支端末梢转变为连接国内腹地和日韩、东北亚的重要节点和枢纽城市。2024年11月,中韩双方签订《中韩多式联运(威海—仁川)试运行的谅解备忘录附录》,同意延长试运行时限1年。这是威海参与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中韩地方经济合作、地方对外开放发展的创新之举。 威海海关大力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简化办理流程,创新智能设备集成应用,通过整合辐射探测仪、H986等非侵入式检查设备,打造“智慧电讯检疫”+“先期机检、智能审图”+“无纸化转关”+“安全智能锁”通关模式,为企业提供无感式通关体验。威海海关将针对整车运输货物特点,叠加“跨境电商一般出口跨关区退货试点”“9610+1210合包运输”“先查验、后装运”等创新措施,充分释放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等政策红利,通过打造“四港如一港”的贸易物流新生态,推动区域对外贸易稳中向好发展。
[详情] 近日,在风帆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车间里,员工正全神贯注地装配铅酸蓄电池。作为电池行业内的龙头企业,该公司生产的铅酸蓄电池供给比亚迪、奔驰、宝马、大众等国内外汽车企业,出口泰国、巴基斯坦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为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电池产品安全出口,石家庄海关所属保定海关落实各项惠企便利化措施,做到随报随检,快速出证,提高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效率,使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详情] 近日,大兴机场综保区已全域完成围网验收。 当前,大兴机场综保区区港一体化优势日趋成熟,产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跨境电商、生物医药等业态和产业进一步集聚。 深化区域辐射带动作用,助力京冀产业蓬勃发展 大兴机场综保区作为全国目前唯一一个跨省级行政区划的综合保税区,面向京津冀,辐射华北。北京海关充分发挥大兴机场综保区辐射带动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海关总署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措施及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的12项重点措施,推动大兴机场综保区发挥更好效能,助力京冀两地产业高质量发展。 强化区域发展功能定位,推动产业基础不断夯实 北京海关积极推动大兴机场综保区“智能卡口一票多车”、区内货物直转、跨直属关AEO企业认证等监管模式落地,全力保障新项目入区,陆续实现区内首家医疗器械企业投产、首批跨境电商药品进口通关、首家人体干细胞药物研发企业入驻,为后续发展蓄势赋能。现海关备案企业已增至80余家,区内保税公共服务平台、保税智能仓储中心、多式联运库、国际生物医药园、南洋跨境电商运营中心、兴航保税孵化中心等产业载体相继建成投用,产业载体面积已达40万平方米。 优化区域产业配置结构,促进保税业态日趋完善 跨境电商业态逐步集聚,“保税+培训”“保税+展览展示”等新业态陆续落地,保税研发、保税加工等实现零的突破,产业功能进一步完善。2024年1-11月,大兴机场综保区进出口总值91.41亿元,同比增长7.6倍。 北京海关将以此次验收作为契机,推动大兴机场综保区新模式、新业态、新场景、新体制落地,将大兴机场综保区建设成为“监管最有效、通关最便利、设施最先进、管理最科学、资源最集约、效益最大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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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RCEP全面实施带来的新机遇,助力企业用好RCEP政策红利,选用最优的自贸协定规则,合规降低贸易成本、提高出口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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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现将修订后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4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科学施策、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实施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逐级分解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 第五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 风险分级管控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控是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点进行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按照业务板块分为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 (一)设施监测养护类风险: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方面的风险; (二)设备运行维修类风险: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方面的风险; (三)行车组织类风险:调度指挥、列车运行、行车作业、施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 (四)客运组织类风险:车站作业、客流疏导、乘客行为等方面的风险; (五)运行环境类风险:生产环境、自然环境、保护区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各业务板块主要风险点及风险描述见附件。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所辖线路设施设备配置及运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运营险性事件及相关经验借鉴等情况,对本办法附件所列风险点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作进一步补充及细化,形成本单位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以下简称风险数据库)。风险数据库内容至少包括业务板块、划分单元、风险点描述、风险点位、风险等级、风险管控措施、责任部门、责任岗位及其负责人等。其中,风险点位应细化到具体场所、设施设备部位、工作环节、操作步骤等。 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较小四个等级,风险等级由风险点发生风险事件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组合决定。风险等级采用定性或定量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具体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风险管控措施应从监测预警、关键岗位人员操作、设施设备状态监测和维护、运行环境保障、管理制度健全和职责落实等方面提出,并符合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行车组织管理、客运组织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护区管理等有关规定及运营技术规范,及时纳入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作业标准或应急预案。主要风险辨识及管控措施指南另行制定。 第九条 运营单位每年对所辖线路开展一次风险全面辨识,持续发现未知安全风险,并及时更新风险数据库。城市轨道交通新线投入初期运营和正式运营时,运营单位应同步组织开展风险全面辨识。初期运营期间,可视情增加辨识频次。 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对特定领域、特定环节、特定对象开展风险专项辨识: (一)运行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二)运营单位部门分工进行较大调整; (三)发生运营险性事件; (四)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投用; (五)车辆、信号、通信、供电、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关键系统,以及车站、轨道和路基、桥梁、隧道等设施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后投入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较大变化; (七)需开展风险专项辨识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分级管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对于重大风险,应由运营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并督促落实;对于较大风险,应由专业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并督促落实;对于一般风险及较小风险,应由专业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并由班组负责人督促落实。 运营单位应对重大风险编制监控方案和专项应急措施,并对涉及重大风险的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的宣传、培训和演练。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重大风险公告制度,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后,应及时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管控措施进行完善改进。 因人员、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管理等因素变化,台风、洪涝、冰雪等气象灾害和地震、山体滑坡、地质塌陷等地质灾害,或其他因素引起安全风险上升、管控效果降低、安全问题凸显时,运营单位应及时将风险预警和管控要求通知到相关管理和作业人员,并完善风险数据库有关管控措施。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隐患排查治理是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等,进行排查、评估、整改,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的闭环管理活动。 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直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或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列车挤岔、重点区域火灾、土建结构和基础严重病害、车站和轨行区淹水倒灌、大面积停电、通信网络瘫痪、信号系统重大故障、车辆重大故障、乘客踩踏等运营险性事件发生的隐患,且一般具有危害和治理难度大、易造成全线/区段停运或封闭车站、关键设施设备长时间停止运行、需要较长时间治理方能排除、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等特点。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其他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隐患,一般具有危害或治理难度较小,能够快速消除等特点。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对照风险数据库,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等带来的隐患,并按照“一岗一册”的原则分解到各岗位,形成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手册,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方法、排查周期等内容。隐患排查手册还可参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规范》JT/T 1456完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隐患排查包括日常排查、专项排查等方式。日常排查是指结合班组、岗位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其中,班组负责人至少每周组织排查1次,专业部门负责人至少每月组织排查1次,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专项排查是运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可与运营单位专项检查、安全评估、季节性和关键时期检查等工作结合开展。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开展专项排查: (一)桥梁、隧道、轨道和路基、车辆、信号、通信、供电、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关键设施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二)以防汛、防台风、防火、防高温、防寒等为重点的季节性隐患排查; (三)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关键运输节点前; (四)重点施工作业进行期间; (五)发生重大故障或运营险性事件; (六)根据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部署; (七)需开展专项排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情况较为紧急的,运营单位应立即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工作人员现场盯控等防范措施,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防范事态扩大;情况特别紧急的,应视情采取人员疏散、停止作业或停用有关设施设备、封锁线路或关闭车站等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消除,并加强源头治理,避免问题重复发生;无法立即消除的隐患,应分阶段细化整治措施,未整改完毕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 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由运营单位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复核确认销号。 第十七条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等落实到位。隐患治理方案应自排查出重大隐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重大隐患未整改完毕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整改完成后,由运营单位负责人组织验收销号,形成明确验收结论,并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到验收报告等重大隐患销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结论及程序进行确认,通过的予以销号,不通过的责令继续整改。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和现场检查确认。 对于治理难度大、影响范围广、危险程度高、涉及部门多、难以协调整治的重大隐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内容至少包括:隐患内容、排查人员、排查时间、隐患等级、主要治理措施、责任人、治理期限、治理结果、未能立即消除时的临时措施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定期向相关工作人员通报。 第四章 综合要求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二)风险数据库、隐患排查手册建立情况; (三)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四)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结合隐患排查、事故经验教训等,对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掌握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补充新辨识的风险,补强和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并及时更新风险数据库。 新增或更新的风险管控措施及时修订到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作业标准或应急预案。其中,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应在3个月内修订完成。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依托智能管理系统,实现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按年度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研判风险演变趋势和隐患升级苗头等问题。运营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分析情况书面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主动畅通渠道,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的情况反映。接到反映后,应按照权限要求及时组织核实和治理。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关于网络安全、消防、特种设备等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7号)同时废止。
[详情]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预防和遏制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展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适用《展业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系统,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详情]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预防和遏制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展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适用《展业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系统,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详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 (2024年11月26日) 为深化城市安全韧性提升行动,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承受适应能力强、恢复速度快的韧性城市,增强城市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科技创新、数字赋能,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深度融合,以信息平台建设为牵引,以智能设施建设为基础,以智慧应用场景为依托,推动城市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构建智能高效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体系,持续提升城市设施韧性、管理韧性、空间韧性,推动城市安全发展。 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对韧性城市建设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到2030年,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推动建成一批高水平韧性城市,城市安全韧性持续提升,城市运行更安全、更有序、更智慧、更高效。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深入开展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建立设施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全面掌握现状底数和管养状况。编制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行动计划,因地制宜对城镇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消火栓(消防水鹤)、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数字化改造升级和智能化管理。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智能化改造。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建设,新建市政基础设施的物联设备应与主体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老旧设施的智能化改造应区分重点、统筹推进,逐步实现对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测、模拟仿真、情景构建、快速评估和大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隐患及时预警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建立涵盖管线类别齐全、基础数据准确、数据共享安全、数据价值发挥充分的地下管网“一张图”体系,打造地下管网规划、建设、运维、管理全流程的基础数据平台,实现地下管网建设运行可视化三维立体智慧管控。强化燃气泄漏智能化监控,严格落实管道安全监管巡查责任,切实提高燃气、供热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居民加压调蓄设施防淹和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水质监测,保障供水水质安全。加强对城市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安全运行监测。统筹管网与水网、防洪与排涝,健全城区排涝通道、泵站、闸门、排水管网与周边江河湖海、水库等应急洪涝联排联调机制,推动地下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及其连接通道等重点设施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强化地下车库等防淹、防盗、防断电功能。 (二)推动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以支撑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和改善城市出行为切入点,建设城市道路、建筑、公共设施融合感知体系。深入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5G)+车联网”发展,逐步稳妥推广应用辅助驾驶、自动驾驶,加快布设城市道路基础设施智能感知系统,提升车路协同水平。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多场景应用,满足智能交通需求。加强城市物流配送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建设集约、高效、智慧的绿色配送体系。加快完善应急物流体系,规划布局城市应急物资中转设施,提升应急状况下城市物资快速保障能力。加快停车设施智能化改造和建设。聚合智能网联汽车、智能道路、城市建筑等多类城市数据,为智能交通、智能停车、城市管理等提供支撑。 (三)发展智慧住区。支持有条件的住区结合完整社区建设,实施公共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与管理,提高智慧化安全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支持智能信包箱(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在住区布局。鼓励对出入住区人员、车辆等进行智能服务和秩序维护。创新智慧物业服务模式,引导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实施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提高居民服务便利性、可及性。发展智慧商圈。建立健全数字赋能、多方参与的住区安全治理体系,强化对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住区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体系等隐患防治,提升城市住区韧性。 (四)提升房屋建筑管理智慧化水平。建立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依托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和底图,全面动态掌握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底数,重点排查老旧住宅电梯、老旧房屋设施抗震性能、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登高作业面和疏散通道等安全隐患,形成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数字档案。建立房屋建筑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强化数据共享,在城市建设、城市更新过程中同步更新房屋建筑的基础信息与安全隐患信息,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全面、功能完备、信息准确的城市房屋建筑综合管理平台。健全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消除机制,提高房屋建筑的抗震、防雷、防火性能,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五)开展数字家庭建设。以住宅为载体,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通信、人工智能等实现系统平台、家居产品互联互通,加快构建跨终端共享的统一操作系统生态,提升智能家居设备的适用性、安全性,满足居民用电用火用气用水安全、环境与健康监测等需求。加强智能信息综合布线,加大住宅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投入力度,提升电力和信息网络连接能力,满足数字家庭系统需求。对新建全装修住宅,明确户内设置基本智能产品要求,鼓励预留居家异常行为监控、紧急呼叫、健康管理等智能产品的设置条件。新建住宅依照相关标准同步配建光纤到户和移动通信基础设施。鼓励既有住宅参照新建住宅设置智能产品,对传统家居产品进行电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改造。在数字家庭建设中,要充分尊重居民个人意愿,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六)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培育智能建造产业集群,打造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深化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提升建筑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协同水平。大力发展数字设计、智能生产和智能施工,加快构建数字设计基础平台和集成系统。推动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与升级改造。推动自动化施工机械、建筑机器人、三维(3D)打印等相关设备集成与创新应用。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强化信息技术与建筑施工管理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效能。 (七)完善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测绘遥感、城市运行管理等各有关行业、领域信息开放共享,汇聚基础地理、建筑物、基础设施等三维数据和各类城市运行管理数据,搭建城市三维空间数据模型,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信息化水平。因地制宜推进城市信息模型平台应用,强化与其他基础时空平台的功能整合、协同发展,在政务服务、公共卫生、防灾减灾救灾、城市体检等领域丰富应用场景,开展城市综合风险评估,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划定防灾避难空间,为科学确定不同风险区的发展策略和风险防控要求提供支撑,提高城市空间韧性。 (八)搭建完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状况的实时监测、动态分析、统筹协调、指挥监督和综合评价,推进城市运行管理服务“一网统管”。加快构建国家、省、城市三级平台体系,加强与城市智能中枢等现有平台系统的有效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分级监管、协同联动。完善城市运行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与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气象、数据管理、消防救援、地震等部门城市运行数据的共享,增强城市运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开展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常态化综合评价,实现评价结果部门间共享。 (九)强化科技引领和人才培养。组织开展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理论、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加快突破城市级海量数据处理及存储、多源传感信息融合感知、建筑信息模型三维图形引擎、建筑机器人应用等一批关键技术。建立完善信息基础数据、智能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建造等技术体系,构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标准体系。依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骨干企业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等,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注重培养具有新一代信息技术、工程建设、城市管理、城市安全等多学科知识的复合型创新人才。 (十)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手段、模式和理念,探索建立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运作机制和商业模式。创新完善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推动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强化政策引导。按照风险可控、商业自主的原则,优化金融服务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增加中长期信贷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创新数据要素供给方式,细化城市地下管线等数据共享规定,探索建立支撑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数据共享、交换、协作和开放模式。加强数据资源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利用,夯实城市建设运营治理数字化底座,充分依托底座开发业务应用,防止形成数据壁垒,避免开展重复建设。鼓励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新,及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十一)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严格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强化信息基础设施、传感设备和智慧应用安全管控,推进安全可控技术和产品应用,加强对重要数据资源的安全保障。强化网络枢纽、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抗毁韧性,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应急体系,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监测、通报预警和信息共享,全面提高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抵御能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加强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协同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要牵头加强指导和总结评估,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