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5月18日海关系统维护的通知

[详情] 尊敬的用户: 海关计划于2025年5月18日3:00至6:00进行系统维护,届时将影响海空舱单、公路舱单、海空运输工具、公路运输工具、智能卡口等业务的海关回执接收,企业申报业务不受影响。 请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311-95198。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5年5月14日

关于5月9日河北跨境综服申报服务、跨境云加签服务系统维护的通知

[详情] 尊敬的用户: 为了给您提供更加稳定、优质的服务,我公司将于2025年5月9日9:40至12:00对河北跨境综服申报服务、跨境云加签服务进行系统升级维护,升级期间河北跨境综服申报服务、跨境云加签服务将暂停服务,期间也会间断开放通道。 请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311-95198。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5年5月9日

关于5月8日河北跨境综服申报服务、跨境云加签服务系统维护的通知

[详情] 尊敬的用户: 为了给您提供更加稳定、优质的服务,我公司将于2025年5月8日12:00至24:00对河北跨境综服申报服务、跨境云加签服务进行系统升级维护,升级期间河北跨境综服申报服务、跨境云加签服务将暂停服务,也会间断开放通道。 请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311-95198。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5年5月8日

关于5月9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联调测试环境系统维护的通知

[详情] 尊敬的用户: 为了更好服务用户,数据中心将于2025年5月9日17:00起对单一窗口联调测试环境进行系统升级维护。维护期间,相关服务将暂停访问,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请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311-95198。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5年5月7日

1 湖北一季度公路水路投资同比增9.9% 展开

[详情] 春末夏初,世界最大跨度公路斜拉桥——观音寺长江大桥北岸主塔成功封顶,为后续主梁及斜拉索施工奠定基础;荆州港盐卡港区多用途码头两个泊位通过交工验收,起重机挥舞巨臂、卡车来回穿梭……今年以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着力稳定交通运输有效投资,一季度公路水路交通固定资产投资496.9亿元,同比增长9.9%,总体实现良好开局。 今年,湖北交通紧紧围绕“畅通大通道,构建大枢纽,强化大联运”目标定位,续建、计划开工和谋划高速公路项目71个,总里程4213公里、总投资7992亿元,打通中部地区物流大通道。交通运输部门坚持“无事不扰、有呼必应”的“店小二”精神,注重联合自然资源、地方政府、投资主体等部门和单位,形成合力推动项目早开工。据统计,一季度,湖北公路建设投资472.3亿元,同比增长9.1%;水运建设投资24.5亿元,同比增长28.6%。 在抓好质量安全监管的基础上,湖北交通引导各项目团队采用先进工装工艺,通过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等方式提升施工效率;抽调人员组建协调服务团队,确保按照既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2 长江干线上中下游实现航行规则统一 展开

[详情] 《长江干线安徽至四川段船舶航行规则》(简称《规则》)和《长江干线安徽至四川段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横驶区、单向通航制水域目录》正式实施,与长江干线江苏段航行规则“无缝衔接”,实现了长江干线上中下游航行规则的统一。 《规则》以“分道通航、减少航路交叉、大小船舶分流”为核心原则,通过整合优化上中下游7部航行规则,统一了航路设置标准与船舶航行规则,科学调整分道通航比例,合理设置推荐航路、单向通航制水域及横驶区,有效破解了长期存在的分段管理难题,构建起覆盖长江安徽至四川段的统一管理体系。 《规则》统一了航路设置,除三峡、葛洲坝枢纽航道外(上、下行通航分道的宽度各占二分之一),将长江干线安徽至四川段及可双向通航的支汊水域,上、下行航路都调整为四六分,为下行船舶留足航宽;同时取消了下游深水航路、推荐航路,将上游沿岸通航带转变为推荐航路。 据长江海事局副局长左中君介绍,《规则》实施后将有效减少船舶交叉会遇频率,降低航行能耗与时间成本,预计每年为航行于长江安徽至四川段的超150万艘次船舶节省燃油约25万吨,将有效提高客货运输周转效率、提升船舶和企业经济效益、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强化沿江产业链供应链韧性,进一步释放长江航运发展活力。

3 “轨道上的大湾区”渐行渐近 展开

[详情] 5月5日,“五一”假期和第137届广交会双双落下帷幕。节日期间广州地铁线网客流总数达4797万人次,日均客流量近千万人次,整体客流量相比去年同期增加7.8%。“五一”假期首日,广肇、广惠、广清、广州东环四条城际铁路单日客流量高达23.9万人次,其中广肇、广惠城际发送旅客20.8万人次,创“四线”贯通运营以来的历史新高。 流量登顶的背后是交通人的不懈努力,票制互通、支付兼容,“四线”贯通让跨城如同“串门”。 交通网络的融合程度决定区域协同发展的高度。经过多年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内轨道交通逐渐形成“国铁干线、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三级网络,“轨道上的大湾区”渐行渐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围绕城际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贯通运营面临的工程技术标准、信号制式等差异问题,聚焦多建设主体、运营主体及多层次轨道交通互联互通需求,加快梳理并深入研究制约“四网融合”的关键堵点,加快实现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互联互通。 科技创新打破互联互通壁垒 干线铁路承担跨省运输任务,城际铁路服务都市圈通勤,市域铁路连接城乡,地铁覆盖城市内部,彼此间存在制式不统一、标准不统一和管理不一致等问题。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推进多种轨道网络融合发展、打造轨道上的大湾区。为统筹研究解决“四网融合”重难点问题,2021年,广东省印发“十四五”铁路高质量建设实施方案,统一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线路信号制式、车站长度,将CBTC(基于通信的列车自动控制系统)信号系统引入具有市域功能的城际铁路(都市圈城际铁路)。 2024年5月,国家铁路局和广东省政府联合印发实施方案,以大湾区为试点,推动轨道交通标准衔接、装备统型、安检互认、票制互通,构建不同建设主体、运营主体、技术制式接入制度,为实现大湾区轨道交通路网、车流、客流畅通奠定基础。 融通之路越走越顺。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加速“四网融合”科技创新攻关,推动以广清、深惠、深大城际铁路为试点线路,开展CBTC和CTCS(中国列车控制系统)双制式车载切换技术等关键技术专项研究。国家铁路局组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制修订《城际铁路设计规范》等8项行业标准,编制完成《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互联互通技术规范》基础设施、牵引供电、通信信号、动车组等4项区域性行业标准,打破不同建设主体、不同运营主体、不同制式轨道交通之间互联互通的壁垒。 一次购票一次支付便捷出行 今年1月起,旅客乘坐广深城际铁路、珠机城际铁路无需提前购票,可直接扫码乘车、出站。同时,乘坐两条城际铁路的旅客,只需过检票闸机“一道关”就能轻松到达站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实施“验检合一”措施,有效减少了旅客的候车环节,让出行更高效、便捷。 近年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推进多层次轨道交通融合发展,开展票制互通、清分清算、安检互信等研究,积极拓展“一次购票、一次支付”服务模式,研究构建广东省铁路运营监控调度指挥平台,推动自主运营城际铁路一体化、网络化运营。 不远的将来,粤港澳大湾区将打通“大动脉”畅通“微循环”,形成“主轴强化、区域覆盖、枢纽衔接”的多层次轨道网络,主要交通枢纽内多种出行方式“无缝”衔接,实现一票通达、人享其行。

4 石太高速改扩建全周期降碳增绿 展开

[详情] 太行山深处,石太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三分部桥梁施工现场,架桥机等设备正繁忙运转。截至4月底,改扩建项目累计完成年度投资4.4亿元,占年度计划的33.6%,预计今年10月建成投用。 石太高速公路是青银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东西向重要能源运输通道,近年来交通量逐年增大,通行保障能力急需提升。2022年,石太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开工,项目起自河北石家庄西端口收费站,止于冀晋省界,全长51.6公里,采用“原路拼宽+局部新建半幅”的改扩建方案,由双向4车道拓宽为双向8车道(局部6车道)。 作为河北省首条进行全线改扩建的山区高速公路,石太高速公路位于山麓地带,廊道资源稀缺,重载车辆占比高,对于路面和桥梁等结构物耐久性,以及全要素、全周期碳减排要求高。结合项目特点与沿线地质地貌特征,建设之初,项目团队紧紧围绕碳中和目标开展技术攻关、成果推广。 在大龙窝1号桥施工现场,项目团队采用桥梁原位再生技术,实现混凝土再利用,沿线专门设置种植土存放区,工程完成后,土壤可以继续使用。为延长路面和桥梁的使用寿命,项目团队使用超高掺量胶粉改性沥青,应用高速公路超大厚度垂直压实技术等,确保建造出结实、不易损坏的高速公路。 改扩建项目同步打造碳中和服务区,采用蓄能供暖技术降低能源消耗,高速公路路基边坡等位置将安装分布式光伏板,同时开发了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的高速公路碳中和监管控一体化平台,实现碳排放监控、大数据挖掘等管理。

5 每一声“收到请讲”里的青春守护 展开

[详情] “这里是天津海岸电台,请您加强瞭望,注意守听,天津海岸电台为您保驾护航!”在渤海湾的晨曦中,一组充满青春激情的无线电波划破长空,传向远方船舶。这串由天津海岸电台收信台通信班发出的信号,既是连接海上船舶的生命纽带,也是19名青年用青春热血书写的时代篇章。这个组建于1978年的海事通信团队,以传承坚守初心,以创新突破边界,弘扬新时代青年“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五四”精神,在数字化浪潮中,用科技赋能传统、以创新突破边界,守护着无声的电波,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征程中续写着“全国青年文明号”的荣光。 提供及时有效的通信保障 作为一线服务部门和海上通信的关键窗口,天津海岸电台收信台通信班青年持续为北方海区水域内近万艘船舶提供及时全面的海上安全信息。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他们昼夜坚守,为海域中的船舶搭建起一条畅通无阻的“通信走廊”。 通信班青年秉持创先争优精神,全力打造水上安全通信畅通率100%、安全信息播发准时准确率100%的行业标杆。面对船舶遇险事故多次成功处置,通信班为“冀滦渔3273”轮、“康恒团结”轮、“大庆261”轮等船舶提供及时有效的遇险通信保障,成功协助救助20余名船员。据统计,通信班每年为约20万艘次船舶提供服务,播发超30万份/次水上安全信息,提供1万余艘次船舶公众通信,处理2万余条遇险报警,为船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他们创新服务载体,开通全国首家海上广播电台“北海之声”,为船员提供安全信息、航运动态等服务。“北海之声”开通10年,共制作广播节目超9500期,通过甚高频62频道和喜马拉雅网络电台同步推送,获得点击量超12万次,服务船员超20万人次。 创新驱动技术发展 通信班的青年们深知,通信方式是海上安全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通信班青年步履不停、紧跟时代,在创新中不断赋予通信方式新的生命力,在服务国家战略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工作中取得成效。 他们高效率拓展北斗系统在海上的实际应用。通信班成功研发基于北斗多功能集成系统的北斗人员搜救信标、北斗智能遥控救生圈、太阳能定位终端等多款“亮海畅行”北斗系列产品,不断提升区域航海保障能力。 他们高标准保障北极“冰上丝绸之路”建设。2024年7月1日起,通信班正式开通北极海上安全信息播发业务,增加北极气象预报,为“雪龙2”号等北极航行船舶提供了安全可靠的通信服务,填补了我国利用短波通信开展北极航线海上安全信息服务的空白。 他们高要求开展国际履约研究工作。通信班青年积极参加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航标协会(IALA)、国际水文组织(IHO)等国际组织会议,累计参会34次,累计参与编制提案38份均得到会议采纳,其中参与制定的两项北斗通信标准已正式出版。 截至目前,天津海岸电台在业内建设了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质的水上专用无线电检测实验室。在全国水上无线电专项整治活动中,协助海事执法部门开展了多次水上无线电执法行动,成功处置十余起无线电干扰事件,有效维护辖区水上无线电通信安全,为天津港建设一流港口作出重要贡献。 传承责任和担当 “这面荣誉墙上,摆满了各种奖牌和奖杯,这块‘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奖牌是我入职第五年时荣获的。而我们最珍视的,还有来自船员和家属的一声声感谢。”通信班成员刘京茗说。这支由优秀青年组成的团队始终以卓越的专业素养、昂扬的精神风貌,践行“敬业、协作、创优、奉献”的核心理念,不仅传递着技能,还传承着责任和使命。 通信班依托“北海之声”海上广播平台,打造服务船员群体的党建新阵地,开设《海上的“红色堡垒”》栏目,将党的理论、惠船政策、安全知识等传递至船员、船舶,实现党建服务“上船头”。在国家安全教育日,“北海之声”联动天津海关、天津边检共同开展国门生物安全、国家安全教育普法宣贯活动,制作并播出《海上的安全国门》专题节目,为船员群体带来权威的政策解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通信班还积极履行“全国青年文明号”社会责任,致力于水上安全知识和水上通信知识的科普宣传。他们走进校园、社区,通过生动形象的案例讲解、互动体验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海上遇险自救互救知识、海上通信设备使用方法,不断增强公众的水上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夜幕下的渤海湾,新一代通信青年正在收发去往星辰大海的讯息。那些永不消逝的电波,是护航万里的安全承诺,更是通信青年用热爱书写的时代密码。当青春遇见深蓝,每一次频率校准都是对生命的丈量,每一声“收到请讲”都是通信精神的回响。

[详情] 近日,在中铁工程装备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里,技术工人正在为即将出口的一台盾构机进行打包分解作业,这台设备预计在月底装船出海。 据该企业介绍,这批出口订单共有5台盾构机设备,均用于意大利西西里岛二期工程项目的建设。 “为响应欧盟客户可持续交通倡议,我们公司聚焦优化产品性能,首次在盾构机领域同时应用绿色节能、底拱浇注、智能维保系统、防爆等先进技术,全流程以智能工艺辅助,减少粉尘噪音排放,实现能耗与制造、掘进效率最佳匹配。”中铁工程装备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关务负责人吴崇说。 更好的产品需要更好的招牌。天津海关在了解到企业提升海关信用等级的意愿后,组织开展“一对一”辅导培育,帮助企业成功获得AEO“金字招牌”,并进行享惠情况跟踪问效,提升企业以信用换红利水平。 “自从成为AEO企业后,良好的信誉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使我们拓展了更广阔的海外市场,目前产品远销东南亚、中亚、欧洲等21个国家和地区。去年我们公司出口总额较2023年增长了11.1%。”吴崇说,“从今年一季度签订的出口订单来看,我们对今年的国际市场十分有信心,预计海外市场份额将进一步增加。” 为更好支持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助力我国智能制造扩展海外市场,天津海关紧扣地方产业布局,以AEO认证为抓手,围绕大型装备制造、专精特新企业建立AEO重点企业培育库,开展信用培育,以“量体裁衣”式的辅导、“对症下药”式的服务,助推企业信用升级、管理增效,并且定期进行信用评估和跟踪问效,及时给与指导和帮助,形成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不断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助力智能制造成为外贸新动能。截至目前,天津关区高级认证企业已达367家。

[详情] 据海关统计,2025年前4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14.14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同)增长2.4%。其中,出口8.39万亿元,增长7.5%;进口5.75万亿元,下降4.2%。 4月份,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3.84万亿元,增长5.6%。其中,出口2.27万亿元,增长9.3%;进口1.57万亿元,增长0.8%。 前4个月我国进出口主要特点: 一、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进出口增长 前4个月,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9.05万亿元,增长0.6%,占我外贸总值的64%。其中,出口5.53万亿元,增长7.3%;进口3.52万亿元,下降8.4%。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2.54万亿元,增长6.6%,占18%。其中,出口1.58万亿元,增长5.5%;进口9605.7亿元,增长8.4%。此外,我国以保税物流方式进出口2.04万亿元,增长7%。其中,出口8474.8亿元,增长17.7%;进口1.19万亿元,增长0.6%。 二、对东盟、欧盟进出口增长 前4个月,东盟为我第一大贸易伙伴,我与东盟贸易总值为2.38万亿元,增长9.2%,占我外贸总值的16.8%。其中,对东盟出口1.48万亿元,增长12.6%;自东盟进口8951.7亿元,增长4%。欧盟为我第二大贸易伙伴,我与欧盟贸易总值为1.78万亿元,增长1.1%,占12.6%。其中,对欧盟出口1.21万亿元,增长6.1%;自欧盟进口5635.9亿元,下降8.1%。美国为我第三大贸易伙伴,我与美国贸易总值为1.44万亿元,下降2.1%,占10.2%。其中,对美国出口1.07万亿元,下降1.5%;自美国进口3699.5亿元,下降3.7%。 同期,我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计进出口7.25万亿元,增长3.9%。其中,出口4.15万亿元,增长9.6%;进口3.1万亿元,下降2.8%。 三、民营企业进出口比重提升 前4个月,民营企业进出口8.05万亿元,增长6.8%,占我外贸总值的56.9%,比去年同期提升2.3个百分点。其中,出口5.47万亿元,增长8.1%,占我出口总值的65.1%;进口2.58万亿元,增长4.2%,占我进口总值的45%。同期,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4.1万亿元,增长1.9%,占我外贸总值的29%。其中,出口2.28万亿元,增长6.1%;进口1.82万亿元,下降3%。国有企业进出口1.96万亿元,下降11.3%,占我外贸总值的13.9%。其中,出口6406亿元,增长7.3%;进口1.32万亿元,下降18.2%。 四、机电产品占出口比重超6成,其中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零部件、集成电路和汽车出口增长 前4个月,我国出口机电产品5.04万亿元,增长9.5%,占我出口总值的60.1%。其中,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零部件4587.1亿元,增长5.6%;集成电路4051.5亿元,增长14.7%;汽车2649.8亿元,增长4%。同期,出口劳密产品1.3万亿元,下降1.6%,占15.4%。其中,纺织品3291.7亿元,增长4.9%。出口农产品2355.7亿元,增长6.1%。 五、铁矿砂、原油、煤等主要大宗商品进口价格下跌,机电产品进口值增长 前4个月,我国进口铁矿砂3.88亿吨,减少5.5%,进口均价(下同)每吨710.4元,下跌17.8%;原油1.83亿吨,增加0.5%,每吨3936.7元,下跌8%;煤1.53亿吨,减少5.3%,每吨569.6元,下跌22.2%;天然气3899.4万吨,减少9.2%,每吨3318.3元,下跌6.1%;大豆2319万吨,减少14.6%,每吨3283.2元,下跌15%;成品油1292.2万吨,减少25.6%,每吨4381.8元,上涨1.6%。此外,进口初级形状的塑料952.5万吨,减少1.1%,每吨1.05万元,下跌0.5%;未锻轧铜及铜材174.2万吨,减少3.9%,每吨6.9万元,上涨8.5%。同期,进口机电产品2.23万亿元,增长5.7%。

[详情] 5月7日,经石家庄海关所属沧州海关查检合格,泊头东方果品有限公司出口的2597箱、17.5吨、18.3万元的鲜梨启运阿根廷,为我国鲜梨首次出口阿根廷。 鲜梨是河北农业的特色品牌产业,承载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与鲜明的地域特色,深受国际市场青睐,近年来出口畅销近五十个国家和地区。据统计,一季度河北出口鲜梨6.9万吨、货值4.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8%、13.9%。“经过市场调研,我们发现拉美地区对中国产水果的需求旺盛且认可度持续提升。”泊头东方果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郭玉森说。泊头东方果品有限公司作为本地鲜梨出口龙头企业,同时作为AEO认证企业,近年来主要供应发达国家和地区。面对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压力,郭玉森称将逐步开拓拉美等新兴市场。 了解到泊头东方果品有限公司的出口意向后,沧州海关迅速组织业务专家开展政策帮扶。“我们主要通过指导企业强化自检自控,提升对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指标管控力度,严格实施果园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监测和外来有害生物监测,从而帮助企业建立起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出口鲜梨‘源头达标’;同时对鲜梨加工进行全过程监管,在查检作业中,我们通过对鲜梨检疫性虫害、病害以及包装等检查,使鲜梨品质、包装符合进口国标准,确保出口鲜梨‘质量达标’。”沧州海关查检二科关员李玉香说。 沧州海关还通过指导出口企业通过“单一窗口”进行出口货物申报,建立“5+2”预约查检机制,应用检验检疫证书“云签发”模式,叠加“智能审核+自助打印”便利措施,保障优质鲜梨优“鲜”出口。

[详情] 近日,招远华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非政策性退税无纸化应用系统”,向青岛大港海关发起一票退税申请,退税金额共计12.3万元。仅用时1天,企业就收到了退税款。 “青岛海关主动向我们推介了新推行的‘非政策性退税无纸化应用系统’,并指导我们通过‘单一窗口’线上办理退税业务。既不用准备纸质资料,也不用特意跑去海关通关大厅,全部在网上进行申请操作。”公司关务经理陈嫣说,原本她预期要7-10天才能收到退税税款,没想到1天后就到帐了。 根据相关规定,退税流程先后涉及企业申请、海关受理、税务局抵扣信息核查和国库办理退税四个环节,以往各单位、各环节之间采用纸质单据流转,企业需要到各单位传送单据,费时费力。 为解决这一问题,自2024年12月1日起,海关总署在青岛海关等7个直属海关试点运行“非政策性退税无纸化应用系统”。该系统将退税信息在海关、税务、国库、银行之间电子化流转,从而实现退税业务的全流程线上办理,不仅大幅提升了退税效率,更切实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减负增效。 为顺利实施试点工作,青岛海关与税务、国库等相关部门提前进行多轮数据联调联试,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并联合地方政府开展政策宣讲,帮助企业提前了解改革内容、掌握业务办理流程。 “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提交退税申请后,海关只需要在系统中发送核查信息,通过与税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便能实现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即时反馈,并同时向国库发送退税信息,待国库系统确认后,商业银行即可按照指令将税款退回企业账户。”青岛大港海关综合业务一科科长付夏说。 青岛宇辛博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小微民营企业,主要从事手套等轻工业品的进出口贸易。该企业近日也通过“非政策性退税无纸化应用系统”办理了退款。“新系统上线后,退税流程缩短,退税税款很快就能收到,稳定了我们的资金预期,对我们这些小微民营企业来说帮助太大了。”公司业务经理王超说。 据统计,今年前4个月,青岛大港海关已为企业办理退税业务27批,办理时效提升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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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入境消费,按照《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决定,按照离境退税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退税商店,是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境外旅客从其购买退税物品离境可申请退税的企业。” 三、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省税务局”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或M级”。 五、删去第三条第四项,将第五项调整为第四项。 六、将第四条修改为:“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直接或者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齐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核对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完成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企业。有关新增备案商店情况,及时报告省税务局。” 七、删去第六条第一款中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逐级报省税务局。” 八、将第七条中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修改为:“由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 九、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六项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修改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十、将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200元人民币”。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以离境的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为依据,退税率为11%,计算应退增值税额”修改为“以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以及规定的退税率为依据,计算应退增值税额”。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中的“10000元人民币”修改为“20000元人民币”。 十三、将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中的“省税务局意见”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删去“主管税务局”“省税务局主管处室”以及“省税务局分管副局长”。 此外,对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doc    2.退税商店标识规范.doc    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doc    4.离境退税机构标识规范.doc    5.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doc    6.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4月26日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决定,按照离境退税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标注或者能够采集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退税商店,是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境外旅客从其购买退税物品离境可申请退税的企业。 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是指符合《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有关条件的用于离境退税管理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退税代理机构,是指省税务局会同财政、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的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第二章 退税商店的备案、变更与终止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或M级;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第四条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直接或者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齐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核对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完成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企业。有关新增备案商店情况,及时报告省税务局。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向退税商店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退税商店标识规范见附件2)。退税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退税商店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 第六条 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退税商店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当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第七条 退税商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情形; (二)未按规定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附件3,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未按规定将对应发票抄报税; (四)备案后发生因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第三章 离境退税申请单管理 第八条 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需要离境退税的,应当在离境前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向退税商店索取《离境退税申请单》。 第九条 《离境退税申请单》由退税商店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交境外旅客。 退税商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时,要核对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将以下信息采集到离境退税管理系统: (一)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以及其上标注或者能够采集的最后入境日期; (二)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信息以及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税商店不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 (一)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凭有效身份证件不能确定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 (三)购买日距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超过183天; (四)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开具日期早于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 (五)销售给境外旅客的货物不属于退税物品范围; (六)境外旅客不能出示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七)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2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退税商店在向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如发生境外旅客退货等需要作废销售发票或者红字冲销等情形的,在作废销售发票的同时,需要将作废或者冲销发票对应的《离境退税申请单》同时作废。 第十二条 已办理离境退税的销售发票,退税商店不得作废或者对该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第四章 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第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由省税务局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并由省税务局公告。 第十五条 完成选定手续后,省税务局应当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两年。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税代理机构的管理,发现退税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逐级上报省税务局,省税务局会商财政、海关等部门后终止其退税代理服务,注销其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情形; (二)未按规定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 (三)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资料未按规定留存备查; (四)将境外旅客不符合规定的离境退税申请办理了退税,并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 (五)在服务期间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六)未履行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退税代理机构应当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设置专用场所,并在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做出明显标识(退税代理机构标识规范见附件4)。退税代理机构设置标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五章 离境退税的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 境外旅客离境时,应当向海关办理退税物品验核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境外旅客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离境退税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第二十条 退税代理机构接到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申请的,应当首先采集申请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核对以下内容无误后,按海关确认意见办理退税: (一)提供的离境退税资料齐全; (二)《离境退税申请单》上所载境外旅客信息与采集申请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三)《离境退税申请单》经海关验核签章; (四)境外旅客离境日距最后入境日未超过183天; (五)退税物品购买日距离境日未超过90天; (六)《离境退税申请单》与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比对一致。 第二十一条 退税款的计算。以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以及规定的退税率为依据,计算应退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增值税额=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金额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退税金额未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根据境外旅客选择,退税代理机构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境外旅客领取或者办理领取退税款时,应当签字确认《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附件5)。 第二十三条 若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比对时,退税代理机构可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在系统可提供相关信息并比对无误后在系统中确认,并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办理退税。 第二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应当于每月15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附件6),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同时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第二十五条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当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退税代理机构提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数据审核、比对无误后,按照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向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付。省税务局应当按月将离境退税情况通报同级财政机关。 第六章 信息传递与交换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海关、退税代理机构和退税商店应当传递与交换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退税商店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并实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传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退税代理机构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并实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传送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详情] 为贯彻落实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规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4月21日   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符合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以下简称船舶退税),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退税。 应予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三条  主管运输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船舶退税的备案、办理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当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以下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 (一)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填写“是”;“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其他栏次按照填表说明填写。 (二)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从事内地往返港澳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的,应当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第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但未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无需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即可。 运输企业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同时,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发生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按照现行规定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运输企业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运输企业,待其补正后再予以备案。 第七条  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的,应当自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自条件变更之日起,运输企业停止适用船舶退税政策。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退税备案变更并继续申报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运输企业船舶退税的申报期限,为购进船舶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第九条  运输企业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 (一)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载明船籍港信息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运输企业及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从事内地往返港澳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三)《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当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 (四)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资料,企业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的,如无变动,可不再重复提供;第四项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第十条  运输企业申报船舶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退税。审核中发现疑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确认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船舶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船舶退税;已用于船舶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二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当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未按规定补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追回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第十三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并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的运输企业,自取得完税凭证当期起,可凭从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四条  运输企业采取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运输企业已购进的船舶符合船舶退税政策规定,但尚未申报办理退税的,按照本办法办理船舶退税相关事项。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蒙古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蒙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蒙古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蒙古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蒙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口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快速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蒙古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蒙古进口商,由其按照蒙古海关规定申报,蒙古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蒙古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蒙古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MN)+企业编码”,例如“MN2024120003”。中国海关确认蒙古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pdf

[详情] 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等商品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商品范围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相关规定,我国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化肥。 (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商品。实施上述措施的商品分别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商品,实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 二、相关管理措施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应设立专用账册。境外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不进入专用账册的,不得保税。 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适用相关排除措施且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后,可进口至现有保税账册(以下称普通账册),但该商品同时涉及其他措施的除外。 (二)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及其保税加工后的成品,在专用账册之间可以保税流转,但不得保税流转至普通账册。 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未经加工的可以内销,按现行规定执行。使用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保税加工后的成品未进行保税流转的可以内销,内销时按其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现行规定执行,执行四类措施;经保税流转的,不得内销,可出口至境外。 (三)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非四类措施商品应纳入专用账册管理,未使用完毕的非四类措施商品可保税流转至普通账册。 上述非四类措施商品包括从境外直接进口的不涉及四类措施的商品、从国内采购的已出口退税商品、从普通账册转入专用账册的商品等。 (四)专用账册项下的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得内销,可按现行规定复运出境或销毁。 (五)专用账册不得用于开展区内委托加工业务。 (六)跨境电商商品按现行规定适用跨境电商账册管理,但涉及四类措施的跨境电商商品不得转入非跨境电商类型的普通账册。 (七)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口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内销时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一律按照货物实际状态(成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现行规定执行,执行四类措施。 三、其他事项 (一)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利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承接区外企业提供的玉米、小麦、大米、棉花入区开展委托加工业务,玉米、小麦、大米、棉花从境内区外入区时,无需验核出口许可证件。 (二)在公告正式实施之日前已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普通账册的四类措施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公告正式实施之日后,因政策调整新增为四类措施商品,已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账册的,不再调整管理措施。 (三)本公告管理商品涉及进出境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措施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所称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五)本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24年第44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2025年5月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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