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2月4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属地查检系统更新的通知

[详情] 尊敬的用户: 根据海关总署业务部门要求,数据中心将于2025年12月4日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属地查检系统进行更新,本次更新内容如下: 一、新增组货地申请功能 1、在“属地查检-出境检验检疫”菜单下新增“组货地申请”、“组货地申请查询”菜单,企业可对已办结的出境预检申请数据进行组货申请及数据查询等业务。 2、该功能模块目前仅适用于出口大米的组货申请业务。 二、操作说明 1、企业操作指导详见: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支持-用户手册-《“组货地申请”操作指引》。 2、系统操作流程详见: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支持-用户手册-《属地查检》操作手册。 请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311-95198。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5年12月3日

关于12月1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其他检验检疫申报”功能调整的通知

[详情] 尊敬的用户: 根据海关总署业务部门要求,数据中心将于2025年12月1日对货物申报系统进行更新,更新内容如下: 1、原“货物申报”-“其他检验检疫申报”菜单更名为“其他检验检疫申报(旧)”。 2、“货物申报”下新增“其他检验检疫申报”菜单。 3、“其他检验检疫申报”下新增“出境集装箱适载”、“场站划拨”、“尸体骸骨”、“综合查询”4个菜单,企业可办理出境集装箱适载录入、场站划拨录入、尸体骸骨录入及数据查询等业务。 4、系统操作流程:详见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支持-用户手册-《货物申报》操作手册。 请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311-95198。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5年12月1日

关于12月5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部分功能调整的通知

[详情] 尊敬的用户: 根据海关总署相关工作要求,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将于12月5日对“单一窗口”部分功能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原在“货物申报-出口整合申报-出境检验检疫申请(旧)”模块申报的业务,调整至“属地查检-出境检验检疫申请”模块申报,“货物申报-出口整合申报-出境检验检疫申请(旧)”模块申报入口关闭。 二、对原在“货物申报-其他检验检疫申报(旧)-出境集装箱适载/场站划拨/尸体棺柩”模块申报的业务,调整至“货物申报-其他检验检疫申报-出境集装箱适载/场站划拨/尸体骸骨”模块申报,“货物申报-其他检验检疫申报(旧)-出境集装箱适载/场站划拨/尸体棺柩”三个模块申报入口关闭。 三、货物申报系统的“货物申报-进口货物申报-入境检验检疫申请”模块和“货物申报-其他检验检疫申报(旧)-出境包装”模块申报入口关闭。邮运舱单系统的“邮运舱单-邮运舱单申报”“邮运舱单-邮运便捷舱单申报”“邮运数据查询”和“邮运回执查询”4项功能入口关闭。 四、12月5日前已申请且尚未办结的业务可按原流程继续办理。 请开展上述相关业务的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可向现场海关、12360热线或95198技术热线咨询。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5年11月28日

关于11月30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自用物品申报系统升级维护的通知

[详情] 尊敬的用户: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自用物品申报系统计划于2025年11月30日18:00-11月30日24:00升级维护,升级期间,系统无法访问。请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311-95198。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5年11月28日

1 两部委已下达377亿元推动国家综合货运枢纽建设 展开

[详情] 11月27日,交通运输部在广东省深圳市举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现场会。2022年至今,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已累计安排377亿元资金推动国家综合货运枢纽建设,促进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377亿元资金分年支持三批共37个枢纽城市,目前,首批15个城市已完成验收,其他两批城市正在加快推进。 两部委大力提升枢纽跨方式一体化融合水平,实现85%的货物1小时内在重点综合货运枢纽完成多式联运换装。截至目前,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支持引导形成了63个铁水联运枢纽、76个公铁联运枢纽、43个陆空联运枢纽,直接服务240余个国家级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统筹布局200余个具有应急中转功能的货运场站。 下一步,两部委将研究实施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并与综合客运枢纽现行政策叠加,提高补链强链政策对枢纽城市的覆盖比例,着力推动跨区域统筹布局、跨方式一体衔接和跨领域深度融合,完善枢纽城市港站体系、集疏运体系、内接体系、外联体系建设,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服务枢纽城市高质量发展。

2 2025数字交通大会横琴举办 展开

[详情]  AI提升通行效率、动态公交按需响应、无人机规模化应用……构想中的智慧交通场景,如今已落地实现。11月27日至28日,2025数字交通大会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举办。大会聚焦“数智引领交通运输新质生产力”,汇聚政产学研用各界代表,共话数字交通创新实践。 交通运输部科技司二级巡视员付光琼表示,行业上下正在加快推动交通运输一体化融合、安全化提升、数智化升级、绿色化转型,发展数字交通、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规模化创新应用,是培育交通运输领域新质生产力、重塑交通运输产业形态和发展模式的重要战略抓手。面向“十五五”,将通过技术攻关、平台搭建、示范推广与基础保障协同推进,全面赋能数字交通高质量发展。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刚表示,要从深化数据赋能、拓展场景应用、强化创新引领三方面发力,推动不同运输方式数据互联互通,激活数字交通应用生态,夯实数字交通发展安全底座,加速信创产品与解决方案适配应用。 西南交通大学校长闫学东带来新型科创园实践案例,分享了路轨两用无人车等关键技术与应用场景。中国航空研究院首席专家舒振杰表示,低空立体交通是低空经济的核心场景,在应急保障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数字交通实践成果成为大会亮点。广东省公路事务中心主任黎侃介绍,广东“一轴两网”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试点稳步推进,智慧港口、智慧航道建设成效显著,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有序落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张国基表示,合作区已构建智慧出行体系,全域330公里路网开放自动驾驶测试及示范应用,累计行驶里程91万公里。滴滴、苏交科、高德地图等企业代表分享了技术落地经验。 大会由中国交通报社与中国交通运输协会联合主办。除主论坛外,8场平行论坛分别聚焦“人工智能+交通运输”行动、港航新质生产力、智慧物流与绿色生态、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与管理创新等垂直领域展开深度研讨。 会上,茉莉畅行出行服务平台、“光合AI智能体”、《2026AI+城市与交通行动计划》、2025年共享两轮车健康发展城市案例等多项成果集中发布。

3 厦门交通服务质量和现代化治理效能双提升 展开

[详情] 在福建省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审批窗口,一家物流企业负责人通过“E政务”平台,仅用15分钟就完成了以往需要往返多次的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这看似寻常的一次业务办理,印证了厦门“提升重点领域现代治理能力”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的突出成效。 近日,记者从厦门市交通运输局获悉,该试点任务已顺利通过国家验收。验收评估工作组专家一致认为,此次试点任务坚持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一体化推进,有效提升了交通服务质量和现代化治理效能。 试点工作形成了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制度与技术创新成果——在此期间累计出台制度政策类文件26项,制定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共4项,荣获各级科技奖励与荣誉16项,取得专利与软件著作权4项,建成货运监管、公交一体化等信息化平台7个,创新交通运输管理模式8个。 其中,货运车辆年审“掌上办”、物流联审联办“一件事”等举措在福建全省率先推行,相关信用修复与执法机制成为全省典范,多项成果获广泛认可。 在行政审批改革领域,厦门通过推动审批权限下放等一系列举措,显著提升审批效率,促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企业和群众办事“少跑腿、好办事”成为常态。“全程网办”工程的深入推进,进一步拓展了“E政务”交通业务的网上服务广度与推广深度,实现了交通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全流程线上办理,交通政务服务便利化、信息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安全生产治理方面,厦门通过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奖惩机制、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基本完成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改革,应急救援体系更加完善。

4 湖南完善六个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布局 展开

[详情] 长株潭“半小时通勤圈”融入日常,湘江千吨级货轮直抵长江、通江达海,十八洞村盘山路蜕变为乡村振兴的“致富路”……记者从11月25日召开的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十四五”期间,湖南累计投入公路水路资金5386亿元,在三湘大地织就贯通南北、连接东西、惠及民生、赋能发展的现代化综合交通网。 高速公路织网,水运崛起,高铁成环。“十四五”以来,湖南构建“公铁水”协同发力的立体交通格局,枢纽能级实现历史性跃升,县县通衢成现实。全省高速公路里程突破8642公里,“七纵七横”高速公路主骨架成形,31个高速公路出省通道连通周边省份,“跨省远途”变身“周末短途”。 全省航道通航总里程达1.2万公里,千吨级及以上航道达1276公里,湘江千吨级航道即将全线贯通;岳阳港虞公港区等重点港口投用,千吨级以上泊位达179个;千吨级以上泊位岸电基本覆盖,建成长江沿线首批洗舱站,全国首艘LNG动力客船投用。水运低成本优势持续释放,推动全省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重“十连降”。 轨道与枢纽网,让多城变同城。轨道交通方面,湖南铁路营业里程达6079公里,高铁里程2501公里,实现“市市通高铁”并形成省内高铁环线;以长株潭为核心,岳阳、怀化、衡阳等为支撑的6个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布局成形。 如今的湖南,城乡出行可以“丝滑”衔接,“抬脚上客车”成为日常。在城市,长沙、株洲等4市建成“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在农村,1.4万辆客运车辆穿梭乡镇村庄,实现所有乡镇和具备条件建制村通客班车,十八洞村村民告别“背篓走两小时山路赶车”的历史。 “十四五”时期,湖南推动“公转水、公转铁”转型,开通12条多式联运线路,怀化国际陆港中欧班列从“拼车发车”到“天天班”,去年发运量突破1000列;客货邮融合发展,实现物流网点乡镇全覆盖、建制村覆盖率达95%以上,全省具备条件的建制村100%通快递。 5年来,湖南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一件事一次办”,191个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在全国率先推行大件运输“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一证通行”,办结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十四五”以来,湖南省本级累计办理业务109.72万件,“一网通办率”达96%,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5 福建村级“客货邮”融合服务站点高拍仪全覆盖 展开

[详情] 从福建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获悉,截至10月末,福建省6233个村级“客货邮”融合服务站点全部配备高拍仪,快件出库更方便。 高拍仪全覆盖是福建推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的有力举措。“只要在镜头下面过一下就能完成取件,同时还能通过经纬度定位,确保派送地址与面单取货地址一致,避免错拿、漏送。”福建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运输(站场)管理处负责人丘庆荣介绍。 不仅如此,快件出入库数量均可通过高拍仪上传至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监管评价平台,实现快件数量信息可统计、流向可追溯,为农村“客货邮”高效监管与服务优化提供数据支撑。 据了解,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监管评价平台是围绕实际需求,构建的一款集要素汇聚、运行监测、实时预警、数据分析与决策、服务评价于一体的信息化平台,为打通农村物流服务“最后一公里”、推动城乡运输服务一体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数字化支撑。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已满一周年。一年间,青岛海关坚决贯彻落实《关税法》各项规定,聚焦制度落地、模式优化与服务提质,全面提升税收征管能力,有效激发了外贸活力,为促进山东外贸稳量提质提供了有力支撑。 筑牢法治根基,征管基础更坚实。 青岛海关积极参与构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四级制度体系,全力推动《关税法》配套制度落地。通过深化法律宣介,开展“关长送政策上门”、专题政策培训会等精准辅导,确保企业“知新法、懂新法、用新法”。关税部门组织开展“走基层 进百企 解难题”行动,走进企业一线、走到生产线旁宣传《关税法》,并“一企一策”为企业提供最优税率选择、定制最优进口享惠方案。一年来,青岛海关累计走进企业近200余家,进口自贸协定用惠率突破90%,签发RCEP出口证书12万份,居全国首位;为103.9亿元货物办理减免税,减免税款15.4亿元。 创新征管模式,税收服务再提升。 青岛海关深化落实新法确定的“自报自缴”新型税收征管模式,实现了“前端便利通关、后端精准管控”。同时,强化“数字+金融”改革创新,综合释放自报自缴、两步申报、汇总征税政策红利,赋能企业降本增效再提升。聚焦服务上合示范区、山东自贸试验区等对外开放高地,该关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部门深化信息共享,引入政府增信担保补贴,推出“上合银关通”“自贸关保通”担保新模式,企业可免抵押、免保证金、免手续费“零成本”办理保函、保险单。与银行深化大数据合作,推出“关税e贷”业务,将企业纳税信息转化为银行增信凭证,累计为1379家企业增信融资4.05亿元,为企业注入资金活力。 智慧赋能服务,营商环境更优化。 青岛海关大力推进“智慧关税”建设,与税务部门联合开发“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电子联网核查”程序,实现海关与税务数据自动对碰、实时反馈,取代传统纸质核查函邮寄模式。通过数据直联直传,实现进口增值税“即查即返”,海关退税时间缩短80%。某知名家电企业关务负责人表示:“海关实施退税电子联网以后,退税款到账时间从过去近一周缩短到一天,极大缓解了我们的资金压力。”此外,该关严格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畅通税收争议解决渠道,深入践行“枫桥经验”,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显著增强。 立足《关税法》实施新起点,青岛海关将继续深化法律贯彻实施,坚持依法治税、科学征管,持续优化税收征管与服务,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服务外贸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详情]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建设贸易强国”。让惠企政策穿透“最后一公里”,精准送达经营主体,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外贸活力的重要一环。全国海关着力打造高效、精准、智能的“政策直通车”,推动惠企政策红利从“纸上”落到“账上”,持续助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为外贸提质增效保驾护航。 石家庄海关深化关企座谈机制,通过“点对点”政策宣讲与“背对背”意见征集相结合的方式,深入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和企业实际诉求。不定期组织开展企业需求问卷调查,面向全省外贸企业发放电子问卷,今年以来共回收有效问卷358份,梳理形成企业共性需求36项,为政策制定提供精准数据支撑。 倾听呼声是起点,解决问题才是关键。海关坚持问题导向,推动企业诉求从“办结”向“办好”转变,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 石家庄海关对座谈会上企业反映的具体需求建立专门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闭环式处置。同时,完善关领导调研意见交办机制,对收集到的企业问题及时制发交办单,明确责任部门、解决方案和完成时限,并纳入动态跟踪管理。今年以来,通过该机制办理的303份交办单已全部办结回复,办结率达到100%,形成了有效的闭环管理。此外,聚焦不同产业的特殊需求,石家庄海关还开展专题研究,提供精准化解决方案。以关区锂电池出口企业反映的“包装运输成本高”难题为例,石家庄海关组织专家团队进行风险评估后,创新推出“支持出口锂电池用胶合板箱半成品包装到厂组装”模式,每年可帮助企业节省成本50余万元。 石家庄海关积极推动政策宣传模式创新,从传统的“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实现从企业“找政策”到海关“送政策”的服务升级。该关组织10个业务领域的骨干专家,对关区350余家企业开展系统性培训;召开支持河北省外贸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专题解读海关配套支持政策。同时,打造“惠企通”智慧平台,及时发布最新政策及解读信息,实现惠企政策一键直达。该平台自上线以来,企业访问量已达1.88万人次,成为政策传导的重要数字化载体,通过建立起“系统推送+专业解读+媒体传播”的多维传导体系,确保各项惠企政策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送达经营主体。

[详情] 近日,廊坊市正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跨境电商企业备案申请,经廊坊海关关员线上审核,仅用半小时就完成备案手续。“不出办公室就能完成备案,当天拿到跨境电商资质,既省时又省力!”该公司负责人孙建新说。 得益于海关备案流程的持续优化,近年来,廊坊市跨境电商企业数量持续增长。从廊坊海关获悉,今年前三季度,全市备案跨境电商企业170余家,较去年同期增长170%,绝对增量居全省首位。目前,跨境电商企业总量达277家。 “一家电商企业能否开展跨境业务,成为跨境电商企业,关键就在于备案能否通过。”廊坊海关副关长段晓冬介绍,廊坊海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托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让企业仅需在系统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即可办理备案,审批时间从原来的3个工作日大幅缩短至最快半小时完成,实现跨境电商企业备案从线下“企业跑腿”变为线上“数据跑路”。 自2022年廊坊市获批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来,廊坊海关不断丰富政策“工具箱”,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对符合条件的跨境商品实行“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同时,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取消收款单信息传输,依企业申请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优先安排查验,通关效率不断提高,口岸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为精准服务跨境电商企业,廊坊海关创新“专员对接+云端辅导”服务机制。线上,利用新媒体平台发布政策解读、办理流程图示等,让政策易懂易用;线下,采取关长送政策上门、设立专属联络员机制等措施,到企业一线开展政策宣讲,量身定制指导方案,助力企业稳定发展预期。廊坊海关今年已实地调研走访企业76家,现场解决问题诉求12项,后续跟进解决9项,构建起涉企问题高效闭环解决机制。 据统计,今年前三季度廊坊市外贸进出口总值442.8亿元,同比增长4.3%。段晓冬表示,廊坊海关将进一步深化“智慧资质管理”改革,持续关注企业需求,优化监管服务水平,助力跨境电商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以更快速度、更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为“冀货出海”注入新动能。

[详情] 11月15日零时整,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灯火明亮,一辆粤C车牌的私家车平稳驶入出境车道,标志着备受期待的“粤车南下”政策正式落地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互联互通再进一步。 首位享受到政策红利的是珠海的周先生。这次他自驾“南下”,送朋友前往香港国际机场,搭乘航班去泰国旅游。“能够见证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时刻,特别开心,也很荣幸!我朋友正好也想去看看港珠澳大桥。”周先生介绍。 2023年,“澳车北上”“港车北上”政策相继落地,港澳单牌车“北上”逐渐成为湾区居民的生活日常。两年来,拱北海关累计监管“北上”港澳单牌车超768.6万辆次。如今,“粤车南下”为这幅双向往来的画卷再添重要一笔,大湾区“一小时生活圈”正加速成为现实。 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拱北海关组建专项工作组,深度参与政策研究,科学制定监管模式,会同粤港两地政府相关部门优化办理流程,开展多次车辆备案及实车通关演练。“我们在出入境方向各设5条专用验放通道,车辆进入通道后,自动校验比对备案信息,提示通关放行信息,实现‘车辆一次停靠、系统一次放行’。”拱北海关所属港珠澳大桥海关副关长汪沛洋介绍。 随着首辆单牌粤车顺利入境香港,未来将有更多粤车驰骋在香江之畔。南北双向的车流,正交织成连接粤港澳三地情感、促进融合发展的紧密纽带。

  • 通关申报

    通关申报

    整合和优化跨境申报中各环节的流程,提供端到端的“一站式”通关服务。

    进入办理
  • 业务办理

    业务办理

    提供全面的跨境业务代理服务,协助企业顺利开展国际贸易,降低企业的运营风险和成本。

  • 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

    为企业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务方案,通过平台化运作,使得金融服务更安全,高效。

  • RCEP服务

    RCEP服务

    聚焦RCEP全面实施带来的新机遇,助力企业用好RCEP政策红利,选用最优的自贸协定规则,合规降低贸易成本、提高出口竞争力。

    敬请期待
  • 培训指导

    培训指导

    坚持各类业务“不等待”、“不延时”等服务标准,提供“7×24小时”在线、“一对一”培训指导服务。联系电话:0311-95198。

    进入办理
  • 收费公示

    收费公示

    及时、准确、完整发布口岸收费清单和线上公示,满足港口、船代、理货等口岸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需求,做到口岸收费公开透明化。

    进入办理

[详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蒙古国食品、农业和轻工业部(以下称蒙方)有关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蒙古国蜂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食品、农业和轻工业部关于输华蜂蜜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输华的产品 允许输华的蒙古国蜂蜜是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三、加工企业要求 输华蜂蜜的加工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蒙方对拟输华蜂蜜加工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标准及《议定书》要求的,向中方推荐。未经注册的蜂蜜加工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蜂蜜。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为输华蜂蜜提供原料的蜜蜂须符合下列条件: 1.来自位于蒙古国境内的养蜂场,该养蜂场应由主管部门登记且受到有效监管。 2.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应安全无毒,不得来源于有毒蜜源植物和转基因植物。 (二)蒙方确认其境内无蜂房小甲虫病(蜂窝甲虫)和蜜蜂亮热厉螨病。 (三)养蜂场周围半径5千米、产品输华前12个月内无美洲蜜蜂幼虫腐臭病和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 (四)对于蜜蜂瓦螨病的检疫要求:该批蜂蜜来源养蜂场及其周围半径5千米、产品输华前12个月内无瓦螨侵染;或已使用孔径不超过0.42mm的滤器过滤;或加热至中心温度50℃以上,并在此温度下维持20分钟;或冰冻至中心温度零下12℃或更低温度,并在此温度下维持至少24小时,以确保杀灭蜜蜂瓦螨病及其虫卵,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去除螨虫残体及其虫卵。 五、生产、贮存和运输要求 (一)为生产输华蜂蜜提供原料的养蜂场从未使用过中国和蒙古国禁止使用的兽药。 (二)输华蜂蜜来自已建立溯源系统的加工企业,保证输华蜂蜜可追溯到其养蜂场。 (三)输华蜂蜜中兽药、农药、微生物、重金属及其他环境污染物残留量不超过中国和蒙古国的最高限量。 (四)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流行期间,企业按照有关国际规定和标准,制定必要的蜂蜜安全防控措施,确保蜂蜜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防控措施有效,未被交叉污染。 (五)输华蜂蜜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六)输华蜂蜜的加工、贮存和运输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蒙古国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输华蜂蜜不得与不符合《议定书》要求的产品、非本注册加工企业的产品、本注册加工企业的其他产品同时加工或混合。 (七)蒙方应做好从养蜂场到加工、包装、贮存各个阶段的标示。应设有专门贮存输华蜂蜜的独立成品库或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 (八)货物在装入集装箱后,应在蒙方官员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需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六、证书要求 输华蜂蜜每一集装箱/批次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次产品符合中国和蒙古国兽医和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蒙古文和英文写成,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蒙方应提供检验检疫印章印模、封识标志、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人员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有更改、变换,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 七、包装及标识要求 输华蜂蜜必须用符合中国和蒙古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包装须密封,并应当以中文、蒙古文和英文标明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等内容。预包装输华蜂蜜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八、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蜂蜜实施检验检疫。如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的情况,中方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2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蒙古国蜂蜜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蒙古国蜂蜜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详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以下称西方)有关西班牙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西班牙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养殖水产品,是指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西班牙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养殖场、加工厂、独立冷库),应获西班牙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西班牙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西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西方应确保输华养殖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水域养殖或来自中国允许进口的国家(地区)。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 1.西班牙已输华或拟输华养殖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西班牙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 2.西班牙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本公告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养殖水产品安全。 3.西班牙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养殖区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影响输华养殖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西班牙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西班牙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以及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例,未发现《名录》中列明的和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生产过程(包括养殖、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西方负责按照中方的要求,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向中国出口的每集装箱或每批养殖水产品出具经双方提前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西班牙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证书至少用中文、英文、西班牙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西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西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标准及《议定书》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西班牙输华养殖水产品信息表.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27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西班牙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西班牙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详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以下称俄方)关于俄罗斯麦麸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俄罗斯麦麸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麦麸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麦麸(wheat bran),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种植的小麦籽实,经加工后产生的用于饲用的麸皮副产品,其原料小麦应不带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uhn)和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三、企业注册 输华麦麸应来自俄方考核批准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俄方向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麦麸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 2.黑斑皮蠹Trogoderma glabrum 3.拟肾斑皮蠹Trogoderma versicolor 4.肾斑皮蠹Trogoderma inclusum 5.条斑皮蠹Trogoderma teukton 6.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 7.谷象Sitophilus granarius 8.毒麦Lolium temulentum 9.小麦叶疫病菌Alternaria triticina 10.小麦基腐病菌Oculimacula yallundae 11.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企业应建立相应管理体系及合格供应商筛选制度,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 2.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的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生产设施不得用于动物源性饲料生产。 3.企业的生产工艺应包含湿热处理,技术要求为:在温度≥85℃、相对湿度≥80%的条件下,湿热处理不低于5分钟。企业应具备霉菌总数、沙门氏菌等安全卫生项目指标的检测能力或委托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进行检测。 4.企业应针对安全卫生项目制定自检自控计划。俄方应对企业实施官方控制,开展每2月不少于1次的官方符合性抽样检测,确保其麦麸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一旦检出不合格,立即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并向中方通报,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1.俄方应确保输华麦麸使用干净卫生且首次使用的包装袋运输,包装袋上应用中文和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is for 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样,以及产品名称、产地和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等信息。 2.俄方应确保用于运输麦麸的运输工具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除害处理。 3.俄方应确保每批输华麦麸的产品标签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4.输华麦麸应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实施物理隔离,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污染。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俄方应对输华麦麸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lot of wheat bran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Federal Service for Veterinary and Phytosanitary Surveillance (the Russian Federation)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wheat bran exported from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is lot does not contain pests of quarantine importance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批麦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麦麸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该批货物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编号。出口前或运输途中进行除害处理的,还应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处理时间、温度及处理药剂等信息。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境麦麸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俄方通报,并根据不合格情况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生产企业输华资质,或暂停俄罗斯麦麸输华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2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俄罗斯麦麸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俄罗斯麦麸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详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以下称英方)关于英国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英国宠物食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关于英国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宠物食品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犬、猫)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干粮、罐头、零食和咬胶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英方批准注册并合法生产; (二)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 (三)接受英方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加工持续符合英方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未因发生安全卫生问题受到限制; (四)经英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 四、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来源动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为反刍动物(乳和乳制品为原料时除外)和水生哺乳动物; (二)不得为非法猎杀或者非法捕捞来源的动物; (三)不得为因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 (四)不得为因控制或者扑灭动物疫情而受到移动限制或者扑杀的动物; (五)陆生动物须在英方批准的屠宰厂进行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没有可通过产品传播给动物或人的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五、原料要求 (一)经英方安全卫生监测检测合格,符合英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要求,适合用于宠物食品生产。 (二)动物源性原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含有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未受到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的污染(乳和乳制品除外); 2.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并经中方认可的相关疫病非疫区:如偶蹄动物源性原料来自口蹄疫非疫区,猪源性原料来自猪瘟、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的非疫区; 3.来自于英国以外国家的动物源性原料,应为合法进口,经英方检验检疫合格,合法使用于宠物食品生产; 4.水产原料来源于水生动物(水生哺乳动物除外)以及在生产供人类消费的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原料来源动物无传染病症状。 (三)植物源性原料不含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六、生产加工要求 (一)生产企业按照英方批准或者认可的卫生管理体系组织生产,对生产关键控制点进行有效控制。 (二)英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加工进行日常监管,确保生产加工过程持续符合英方和企业有关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三)罐装宠物食品应使用F0值不低于3.0的热处理方法进行商业无菌加工。 (四)膨化干制宠物食品应至少经过中心温度90℃以上膨化干燥加工,或者经中方评估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加工,以确保消除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情风险。 (五)其他加工宠物食品应经过中心温度90℃以上的热处理,或英方批准并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处理,以确保消除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情风险。 (六)生产过程按照卫生管理体系有关要求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未经批准原料成分、异物等污染。 七、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包装材料是全新、洁净的,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 (二)包装加施中文标签,标签符合中国《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 (三)外包装须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于宠物食用”中文字样。 (四)宠物食品存储和运输过程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受到污染。 八、产品要求 (一)允许在英国自由销售并具有完备的可追溯性; (二)不含中国或英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三)没有受到未经批准的生产原料或者成分污染; (四)不含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国和英国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五)出口前,按生产批次随机抽取5个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罐装宠物食品符合商业无菌要求; 2.非罐装宠物食品符合下列要求: 沙门氏菌:25克中未检出:n = 5, c = 0, m = 0, M = 0; 肠杆菌科:在1克中n =5, c=2, m=10, M=300; 其中: n = 检测的样本数量; c = 细菌数量位于m 和 M之间的样本数量。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少,该样本仍被视为可接受; m = 细菌数量的阈值;如果所有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不超过m,则视为结果符合要求; M = 细菌数量的最大值;如果单个样本或多个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多,则视为结果不符合要求。 九、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应由英方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每批宠物食品须随附由中文或者英文写成的卫生证书,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 十、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英国输华宠物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无有效的卫生证书的;来自非注册登记英国生产企业的;货证不符的;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 2.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宠物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4.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26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英国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英国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服务热线
0311-95198
中国(河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China (Hebei) International Trade Single Window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1635号 |冀ICP备16030065号-3 Copyright © 2015 河北省电子口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