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0月8日海关网络调整的通知
[详情] 尊敬的用户: 海关计划于2026年10月8日14:00至17:30进行网络调整,调整期间会出现网络波动、服务短时中断,跨境综服申报相关业务将受到影响。 请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311-95198。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6年10月8日
省电子口岸公司将持续为您做好服务保障
[详情] 尊敬的用户: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中国(河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支持、信任和关注。国庆节假日期间,中国(河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正常运行。省电子口岸公司将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客服电话:0311-95198。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6年9月30日
关于10月3日海关系统维护的通知
[详情] 尊敬的用户: 海关计划于2026年10月3日0:00至3:00进行停机维护,期间影响报关单、低值货物、税费支付、减免税、舱单、运输工具等业务的审核、放行,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海关政务服务平台的申报及查询业务不受影响。 请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311-95198。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6年9月28日
省电子口岸公司将持续为您做好服务保障
[详情] 尊敬的用户: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中国(河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支持、信任和关注。中秋节假日期间,中国(河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正常运行。省电子口岸公司将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客服电话:0311-95198。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6年9月24日
1 全省高速公路综合出行服务平台“冀路行”上线运行 展开
[详情] 9月14日,全省高速公路综合出行服务平台“冀路行”发布活动在京昆高速石家庄西服务区举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杨亮、副厅长王谷、石家庄市副市长吕慧哲、河北高速集团总经理宣国宝、河北交投集团董事长齐树平出席活动并共同启动平台上线。 “冀路行”由省交通运输厅打造,以微信小程序为轻量化载体,整合全省高速路网数据与服务资源,构建起“行前规划、途中服务、抵达保障”全链条服务体系,为广大司乘人员提供便捷、高效、智慧的一站式出行服务。 省交通运输厅全面对标山西、广东、浙江等10余个省份的14个代表性出行平台,梳理归集49项典型功能经验并逐项研判吸收,结合高速路网实际完成功能架构设计。平台共设置“首页、出行服务、冀路好物、我的”4大功能模块,涵盖37项主要功能,覆盖高速出行全场景需求。首页模块汇聚天气预警、高速路况、一键救援、ETC服务、MTC电子发票、路况上报等20项高频服务入口,实现常用功能一站式触达;出行服务模块提供实时路况展示、收费站与服务区及充电桩点位查询、施工养护与安全事故推送等6项核心便民服务,助力司乘合理规划出行路线;冀路好物模块打造高速线上商圈,展销河北农特产品,支持服务区商品线上预约、线下备货即取,拓展路衍经济发展新场景;我的模块集成个人信息管理、我的关注、打卡互动、预约查询、建议反馈、在线客服等9项功能,全方位提升用户出行服务体验。
2 “一港一策”推动运输和能源结构深度变革我省港口绿色转型气象新 展开
3 我省港口绿色转型气象新 展开
4 “冀路行”小程序即将上线 京津冀高速绿色出行服务将实现无缝衔接 展开
5 河北港航发展提速增效 展开
[详情] 石家庄海关统计显示,2026年一季度,河北省进出口总值1849亿元,创历史同期新高,同比(下同)增长35.8%,高于全国20.8个百分点。其中,出口1067亿元,增长28%;进口782亿元,增长48.2%,实现外贸良好开局。 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进出口模式多元布局。从数据看,以市场参与度更高、更灵活的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1523.6亿元,增长25.3%,占进出口总值的82.4%。此外,物流效率更高、产业聚集更强的保税物流和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快速增长,一季度,以保税物流和加工贸易方式分别进出口213.9亿元、78.8亿元,分别增长166%、68.2%。 对外开放格局加速拓展。随着河北外贸“朋友圈”的不断扩大,开放格局正从“点状突破”向“多点支撑”转变。一季度,对拉美地区、东盟、非洲等新兴市场分别进出口266.4亿元、211.2亿元、210.3亿元,分别增长36.9%、37.3%、97.6%,合计拉动全省进出口增长17.1个百分点。同期,对澳大利亚进出口181.9亿元,增长7.5%;对欧盟进出口173.6亿元,增长34.9%;对巴西进出口106.3亿元,增长13.1%。此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作持续走深走实,对共建国家进出口1203.2亿元,增长51.8%,占全省进出口总值的65.1%。 出口新动能持续发力。好产品是外贸发展的根基,多年来,河北深耕传统产品的提质更新和新兴产品的开发创造,一批批优质产品加速走出国门。一季度,河北机电产品出口508.1亿元,增长23.3%,占出口总值的47.6%。其中,汽车出口140.1亿元,增长12%;锂离子蓄电池出口11.9亿元,增长8.2倍;光伏产品出口7亿元,增长67.2%。高新技术产品出口62.2亿元,增长19.8%,其中电子技术出口17.7亿元,增长39.2%;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出口10.6亿元,增长28.3%;计算机与通信技术出口9.6亿元,增长79.5%。同期,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137.6亿元,增长17.1%,其中纺织服装出口64.6亿元,增长4.8%;钢材出口121.6亿元,增长58.5%。新旧动能的协同发力不仅体现出河北产业基础的稳固,也使外贸结构更加均衡、韧性更强。 资源供应渠道多样化。3月,我国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为50.4%,为12个月内最好水平,制造业景气水平回升有效扩大了国内资源能源类商品进口需求。一季度,河北能源产品进口281.3亿元,增长166.9%,占全省进口总值的36%。其中,铁矿砂及其精矿进口198.9亿元,增长6%;原油、天然气分别进口185.2亿元、84.4亿元,均实现30%以上的增长速度。
[详情] 深入一线“精准触达”,聚焦产业“定向滴灌”。近日,石家庄海关紧扣稳外贸、促发展主线,在衡水市安平县举办“12360政策直播间走进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政策宣讲活动。该活动为石家庄海关支持河北省重点特色产业集群“7+3”政策体系出台后深入产业前沿宣传解读第一站。活动聚焦“中国丝网之都”千亿级产业集群,专题解读海关支持县域现代化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为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政策支撑。 本次宣讲会由石家庄海关主办,衡水海关、安平县政府承办,采用“线下+线上”模式开展,安平县200余名丝网企业代表现场参会,省内其他外贸企业1100余人通过线上方式同步观看。 活动现场,海关业务专家结合安平丝网外贸实际案例,深度解读《石家庄海关支持县域现代化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措施》,介绍“县域+场所+口岸”三级集货中心总体思路与核心举措。同时,详细讲解AEO认证、主动披露、合规申报等海关惠企措施,帮助企业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规避市场开拓风险。活动现场还设置了问答环节,与会企业边听边记,结合自身经营情况踊跃提问,互动氛围热烈。 “这种形式很好,很接地气,既有宏观政策,又有案例解读,既解渴也实用,贴合丝网行业实际。”安平县星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邹海兵表示,“通过与海关专家的现场沟通,解决了我们在产品申报方面的困惑,也学到了很多其他的外贸新知识,收获很大。” 安平丝网作为河北省首个千亿级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拥有500多年传承,形成从拉丝、织网到深加工、外贸出口的完整产业链,产品远销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编织类丝网产销量、出口量占全国80%以上,是河北制造走向世界的标志性名片。 一季度,安平外贸交出亮眼“成绩单”,进出口总值16亿元,同比增长32%。外贸大幅增长的背后,离不开衡水海关的精准帮扶。今年以来,衡水海关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打好惠企政策组合拳,持续助力壮大丝网外贸主体,不断释放原产地政策红利,全面落实进出口税收优惠、通关便利化、AEO培育等惠企举措,为丝网出口按下“加速键”。 衡水海关关长孟勇表示:“服务发展是海关职能所在。下一步,衡水海关将充分发挥属地海关优势,聚焦丝网产业设备更新、便捷通关、市场拓展等需求,做好产业发展外贸调研,针对企业实际问题持续开展精准帮扶,为丝网产品出海保驾护航。” 聚焦全省“8+107”重点产业及特色产业集群布局,石家庄海关近日出台了《支持河北省重点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重点围绕钢铁、化工等7个重点领域和石家庄生物医药、保定箱包、唐山机器人等3个特色集群,按照“普适性+定制化”思路,细化出126条具体惠企举措。根据不同产业特点,梳理外贸通关共性问题,通过政策宣讲、入企走访,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下一步,石家庄海关将充分用好“关长送政策上门”“石家庄海关12360政策直播间”等特色机制平台,推动相关措施直达基层、惠及企业,推动全省产业集群提质增效、做大做强。
[详情] 据石家庄海关统计,2026年一季度,该关为河北省出口企业签发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证书2532份,签证金额11.8亿元,享受进口国关税减免约1776万元,同比分别增长18.4%、64.2%、64.2%,有效提升“河北制造”海外市场竞争力。 宝瑞泰(沧州)包装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沧州的塑料薄膜出口企业。“今年以来,我们公司在海关办理了93份RCEP原产地证书,凭借这些证书,可以享受到140多万元的关税减免。”公司经理刘明介绍,海关动态跟踪企业出口情况,建立专属服务机制,匹配最优关税减让方案,为他们下一步优化出口布局,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了保障。 据悉,为让原产地政策加快转为企业出海红利,石家庄海关还持续推行“线上申请+智能审签+自助打印”签证模式,指导企业规范填报,压缩审核时限,实现原产地证书即报即审即领;设立“绿色通道”,提供原产地业务预约办理、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保障货物快速通关、及时享惠。 石家庄海关关税处副处长薛茜表示:“未来,我们将进一步拓展政策宣传的深度与广度,特别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和新兴业态的辅导。通过大数据分析报关数据,建立政策适配企业清单,助力更多外贸企业用好原产地优惠政策拓展国际市场。”
[详情] 《河北日报》4月23日6版 近日,在霸州市春松家具有限公司车间里,一批木制椅子完成打包,即将发往东南亚。至此,该企业转型出口以来的首个海外订单全部发货。负责人周泽皓看着集装箱卡车驶出,长舒了一口气:“海外市场的大门,算是叩开了。” 仅在一个多月前,周泽皓还急得睡不着觉。那时,他攥着刚签下的东南亚订单,既兴奋又焦虑。兴奋的是开拓了新市场,焦虑的是他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注册登记制度和出口检疫要求一无所知。 周泽皓听同行说过,家具这类竹木草制品检疫不合格,轻则重新处理,重则销毁和退运。“货出了门,钱没到手,还得赔违约金。”他越想越坐不住,最终拨通了石家庄海关12360服务热线。 接线员认真记录下他的问题。让周泽皓没想到的是,不到两小时,石家庄海关所属廊坊海关的电话就打了过来。 第二天,廊坊海关关员就来到公司。他们扎进车间里,从车间布局到工序衔接,从热压机的压力、温度到作用时间,逐一推演优化。 企业原有生产流程按内贸标准设计,与出口检疫要求差距不小。关员们手把手帮助企业全面重构出口质量管控体系,修订质量管理手册,并建立以统一订单号为核心的追溯机制,确保每一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成品出库,全流程可查可溯。 短短几周,春松家具的软硬件全面达标,完全符合出口标准。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货物陆续发往海外。“没想到一个电话就解决了大难题,我们做出口心里有底了。”周泽皓说。 廊坊海关开展“一对一”帮扶的同时,12360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梳理热线受理情况发现,多家廊坊家具企业集中来电咨询此类问题。 “这很可能不是一个企业的问题,而是一个产业在特定发展阶段面临的普遍性难题。”石家庄海关12360服务热线负责人吴迪说。 海关对此展开产业调研发现,廊坊家具产业历经近40年发展,已形成特色产业集群,但企业多由早期的家庭作坊、小型加工厂起步,以中小制造企业为主。近年来,国内市场竞争加剧,大量企业同时转向海外市场。从内贸到外贸的转型,成了大家共同面对的坎儿。 于是,3月中旬,一场政策宣讲会在霸州家具展厅举行。石家庄海关的业务骨干现场开讲,并同步线上直播。 上百家家具企业负责人到场,更多企业代表在线参与。关员们从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认证、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到远程属地查检、报关单修撤,逐一进行讲解,并留下联系方式,便于企业后续咨询。 “以后遇到问题,发微信就能问。”霸州欧戈家具有限公司经理黄欢宁说,“这不仅降低了经营成本,也让我们拓展海外市场更有底气了。” 一家企业的求助电话,促成了一场覆盖整个产业的主动帮扶行动。从帮一个企业到帮一个产业,从“一次办好”到“一办到底”,这不仅是服务方式的升级,更是工作理念的转变。 如今,石家庄海关聚焦全省8个重点产业、107个重点特色产业集群,构建起包含7项普适性服务举措和3类定制化解决方案相结合的“7+3”支持政策体系。 石家庄海关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河北省家具及其零配件出口额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正如周泽皓所说:“海关把政策变成了我们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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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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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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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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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服务
RCEP服务
聚焦RCEP全面实施带来的新机遇,助力企业用好RCEP政策红利,选用最优的自贸协定规则,合规降低贸易成本、提高出口竞争力。
敬请期待 -

培训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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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示
[详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老方)关于老挝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老挝花生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老挝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花生(Arachis hypogaea),是指在老挝境内种植和加工,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的非种用脱壳花生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老挝全境。 四、企业注册 老方应确保输华花生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向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由中方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相关企业名单并动态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花生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2. 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3. 飞机草Eupatorium odoratum L. 4. 薇甘菊Mikania micrantha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 老方应监督花生种植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 2. 老方应对输华花生企业实施监督,确保其在花生收储、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或装运前,采取筛选等清杂措施,确保输华花生不带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有毒有害杂草种子。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输华花生应使用包装,避免在运输过程中撒漏和污染。包装材料必须干净、卫生且首次使用,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每一包装上应使用中文和英文注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consignmen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及品名、产地、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其中方注册号等信息。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及证书要求。 出口前,老方须对输华花生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for Peanut from Lao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老挝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同时注明本批货物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和中方注册号。对于发现活虫的,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药剂名称、剂量、温度和时间等信息。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对花生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如黄曲霉毒素等安全卫生项目超过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要求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老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至老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1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老挝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老挝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详情] 为做好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等3部文件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中“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和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修改为“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中“属于固体废物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出区手续”修改为“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中“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办理出区手续”修改为“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1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pdf
[详情] 近日,芬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发生非洲猪瘟。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芬兰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芬兰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芬兰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6年8月1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芬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芬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详情]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第十一条中“、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删除。 二、将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第八条中“、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删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1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2020年第73号部分条款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2020年第73号部分条款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