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月16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应用(含低值快速货物和修撤单)更新的通知

[详情] 尊敬的用户: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40号)及业务部门要求,数据中心将于2026年4月16日20:00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应用(含低值快速货物和修撤单)进行更新,本次更新内容如下: 一、界面内容调整 以下界面新增“禁限管制识别码”、“禁限管制申报要素”两个填报栏目: 1、货物申报-出口整合申报下所有类型报关单申报界面。 2、货物申报-低值快速货物-出口申报(原C类快件)申报界面。 3、货物申报-修撤单-修改申请/撤销申请界面。 二、参数查询 “禁限管制识别码”、“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参数可通过“单一窗口门户—参数查询—通关参数”进行查询。 三、导入报文规范调整 调整报关单(含低值快速货物报关单)及修撤单导入接口,相关报文规范调整说明通知参见: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网站-最新动态-《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报关单(含低值快速货物报关单)及修撤单报文规范调整的通知》。 四、操作手册 1、企业操作指引参见: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网站-服务支持-用户手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单禁限管制相关申报栏目填写操作指引》。 2、操作流程参见: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网站-服务支持-用户手册-《货物申报》操作手册(含低值快速货物、修撤单)。 请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311-95198。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6年4月16日

关于客户端控件反复出现“请下载安装卡介质客户端控件”提示解决方案的紧急通知

[详情] 尊敬的用户: 近期,Google Chrome内核版本升级到147版本,Chrome、Edge等采用该内核的浏览器安全策略发生调整,导致部分用户访问“单一窗口”等系统时,出现“请下载安装卡介质客户端控件”错误提示,无法使用卡介质正常登录。如遇到该问题,请按照以下步骤调整浏览器设置: 一、Google Chrome浏览器设置方法 1. 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chrome://flags/#local-network-access-check 并回车。 2. 找到 Local Network Access Checks 设置项。 3. 将该项的选项从 Default 或 Enabled 修改为 Disabled。 4. 点击浏览器底部弹出的“重新启动”按钮或手动重启浏览器。 5. 参考设置页面:详见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首页-最新动态-《关于客户端控件反复出现“请下载安装卡介质客户端控件”提示解决方案的紧急通知》。 二、Microsoft Edge 浏览器设置方法 1. 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edge://flags/#local-network-access-check并回车。 2. 找到 Local Network Access Checks 设置项。  3. 将该项的选项从 Default 或 Enabled 修改为 Disabled。 4. 点击浏览器底部弹出的“重启”按钮或手动重启浏览器。 5. 参考设置页面:详见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首页-最新动态-《关于客户端控件反复出现“请下载安装卡介质客户端控件”提示解决方案的紧急通知》。 注意:上述设置仅影响浏览器对本地网络访问的限制,不影响浏览器的常规安全防护能力。如后续浏览器版本更新后问题自动修复,可恢复默认设置。若按照上述步骤操作后问题仍然存在,请检查客户端控件是否已正确安装并运行。请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311-95198。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6年4月16日

省电子口岸公司将持续为您做好服务保障

[详情] 尊敬的用户: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中国(河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支持、信任和关注。清明节假日期间,中国(河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正常运行。省电子口岸公司将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客服电话:0311-95198。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6年4月2日

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快件通关管理系统报文规范调整的的通知

[详情] 尊敬的用户: 根据海关总署相关工作要求,“单一窗口”快件通关管理系统将新增快件报关单删单功能。相应对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的报文导入接口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内容如下: 一、新增快件报关单删单申请发送报文及对应回执报文。 二、调整后的报文接口参见:开放平台-接口文档-物品通关-海关快件通关(新)-《海关快件通关系统导入报文接口说明》。 具体启用时间另行通知,请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311-95198。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6年3月26日

1 河北交投集团省交规院、京雄云控公司亮相全国高速公路信息化大会 展开

[详情] 3月26日至27日,第28届高速公路信息化大会在福州举办。河北交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齐树平带队参会,该集团所属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京雄云控(北京)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协办建设管理论坛(三)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创新发展专场,并携河北智慧交通全链条建设成果参展。 论坛聚焦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齐树平作主旨报告,系统阐述集团数智化转型顶层设计与实践成果,分享太行交通数智大模型、“北斗+5G”融合应用等核心进展,彰显河北交投以技术创新赋能交通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担当。 展会期间,河北交投集团携所属河北交规院、京雄云控公司参展,展台以“数驱新质、协同共生、智筑安全”为核心主题,紧扣公路基础设施数智化转型、车路云网一体化落地等命题,成果覆盖解决方案、核心产品、落地实践三大维度。在AI驱动全链条解决方案方面,全新升级AI驱动模式,实现太行交通数智大模型与交通全业务深度融合,重点展示“AI驱动+车路云网一体化数字交通核心解决方案”。该方案依托自研大模型重构五大核心体系,将传统人工管控转变为AI智能决策管控,实现交通事件秒级处置,已在石太、衡昔等多条高速落地,覆盖河北全省3200余公里运营路段。作为我省首个交通行业垂类大模型,太行交通数智大模型采用“1+2+3+7+N”架构,为可落地200余个交通应用场景,显著提升了该集团办公效率、工程风险管控、路网运营调度效能。 在核心产品方面,该集团展示三款自主研发产品:第三代92GHz交通毫米波雷达实现芯片到整机全栈自主,打破国外技术封锁;衍射编码快照式高光谱相机实现道路隐患高精度识别;5G下沉边缘云一体机实现云边端深度融合,极端情况下可独立完成安全预警。 此外,展区还呈现集团校企合作、产业联动成果,聚焦AI技术联合攻关与场景落地,践行协同共生发展理念,凝聚全产业链合力,推动交通数智化行业高质量发展。

2 省厅出台优化营商环境15条措施 展开

[详情] 为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行业营商环境,近日,省厅印发《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15条措施》,围绕促进行业公平竞争、规范行业有序发展、打造保障有力要素环境三方面出台15条具体举措。 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我省今年将巩固拓展“双盲”评审改革成果,深化交通运输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整治网约车无序低价竞争,促进订单合规率增长10%以上。实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转籍“跨省通办”。统一交通运输领域公路、水运、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格式,规范申报资料内容,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标准化、材料规范化。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工作机制。    规范行业有序发展,我省今年将鼓励支持网络货运和规上货运企业高质量发展,网络货运企业整合社会零散运力25万辆,规上货运企业新增80家。推动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推进铁水联运、公铁联运、水水中转和散改集,完成集装箱多式联运量150万标箱,铁水联运量增长8%。持续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品质提升,2026年完成64对服务区改造,全省260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全部完成改造提升。开展常态化政企对接,及时了解企业诉求,协助企业解决问题。开放京雄、京港澳高速等路段自动驾驶跨省物流场景。完善执法与监管协同运行机制,建立监管事项清单。 打造保障有力要素环境,我省今年将面向交通运输产业集群开展首批交通运输英才评选,推荐更多取得突出成绩的技能人才。严格落实绿色通道政策,指导新建高速公路收费站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快速通行。推动民用机场条例颁布施行,加快港口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雄安新区轨道快线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进程,开展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修订调研,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拓展非现场检查手段,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3 石家庄加速推进交通重点项目建设 展开

[详情] 2月27日,衡昔高速公路太行山隧道、国道G307黄骅至山丹公路岩峰至秀林段改建工程、省道S248正繁公路新乐段改建工程等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全面复工复产,施工现场机械轰鸣、人声鼎沸,各项施工工序有序推进、衔接顺畅,为全面完成全年交通建设任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按照计划,2026年,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将全力推进衡昔高速公路太行山隧道、2对服务区及2条连接线剩余工程建设;省道S339赵县后田村至元氏县铁屯村段改建工程,确保6月底如期通车;国道G515无极县绕城段改建工程,全力冲刺年底主体通车目标;省道S248正繁公路新乐段改建工程,力争年底建成通车;国道G307黄骅至山丹公路岩峰至秀林段改建工程,全力加快项目建设步伐。 为高质量完成全年交通建设任务,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强化组织领导,聚焦项目建设关键环节,精准破解项目推进中的堵点难点困点,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科学统筹施工,深化项目台账动态化管理,明确各个时间节点的建设任务,合理调配施工力量,确保各重点项目按时保质进行。加强督导检查,健全安全管控体系和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坚决守住安全稳定发展底线。 下一步,该局将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等各类项目建设,不断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提升运输服务保障能力,奋力实现首季“开门红”、半年“双过半”、全年“稳收官”,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贡献交通力量。

4 石家庄加速推进交通重点项目建设 展开

[详情] 2月27日,衡昔高速公路太行山隧道、国道G307黄骅至山丹公路岩峰至秀林段改建工程、省道S248正繁公路新乐段改建工程等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全面复工复产,施工现场机械轰鸣、人声鼎沸,各项施工工序有序推进、衔接顺畅,为全面完成全年交通建设任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按照计划,2026年,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将全力推进衡昔高速公路太行山隧道、2对服务区及2条连接线剩余工程建设;省道S339赵县后田村至元氏县铁屯村段改建工程,确保6月底如期通车;国道G515无极县绕城段改建工程,全力冲刺年底主体通车目标;省道S248正繁公路新乐段改建工程,力争年底建成通车;国道G307黄骅至山丹公路岩峰至秀林段改建工程,全力加快项目建设步伐。 为高质量完成全年交通建设任务,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强化组织领导,聚焦项目建设关键环节,精准破解项目推进中的堵点难点困点,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科学统筹施工,深化项目台账动态化管理,明确各个时间节点的建设任务,合理调配施工力量,确保各重点项目按时保质进行。加强督导检查,健全安全管控体系和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坚决守住安全稳定发展底线。 下一步,该局将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等各类项目建设,不断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提升运输服务保障能力,奋力实现首季“开门红”、半年“双过半”、全年“稳收官”,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贡献交通力量。

5 唐山市农村物流服务提升工作成效显著 展开

[详情] 近日,唐山市举行“2025年民生工程成果展示”系列农村物流服务提升工程新闻发布会。近年来,唐山市将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作为关键抓手,系统谋划、全域推进,着力构建“畅通便捷、经济高效、便民利民”的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服务体系。2025年,全市建成客货邮站点28个、开通客货邮线路5条,曹妃甸区“交邮融合发展,助力和美乡村建设”服务品牌获评第三批省级农村物流服务品牌,农村物流服务提升工作成效显著。 2025年,唐山市将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市民生工程和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市交通运输局坚持以规划为引领,制定了《唐山市加快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和《唐山市2025年农村物流服务提升工程工作方案》,建立了由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统筹推进,各县(市、区)政府推动落实,唐山交通发展集团等企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全市有条件的11个县(市、区)制定了本地工作方案,形成了全域推进、合力攻坚的良好局面。 基础设施网络持续完善。大力推动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共建共享。县级层面,推动客运站转型升级为功能集约的县级共配中心,统筹快递分拣、仓储配送等功能。在乡镇层面,整合客运站、邮政支局、供销社等资源,建设具备多种功能的乡镇综合服务站。村级层面,依托村委会、商超、邮政便民服务站等,建设“一站式”村级服务点。截至2025年底,全市累计建成县级服务中心12个、乡镇服务站116个、村级服务点680个,开通农村客货邮合作线路53条。 运力资源整合成效显著。充分利用全域公交一体化改造成果,推动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运力资源共享互补。利用唐山综合客运中心、南堡汽车站等现有场地资源优势与唐山焜烨物流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快递分拣中心,整合唐山市知名快递企业进行快递统一分拣,加快客运站转型升级,实现优势互补、产业融合。科学调配新购置的206辆下置行李舱公交车,利用空闲运力代运邮件快件,实现“客货同网、降本增效”。积极引导市场合作,唐山交通发展集团先后与唐山邮政分公司、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协议,探索合作发展的新领域、新模式,建立因地制宜、协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 服务模式创新持续深化。积极拓展“农村客货邮+”多元融合模式。在“客货邮+农产品”方面,依托玉田、乐亭等农业大县产业优势,开通多条定制化运输专线,助力农产品高效上行,实现从田间到市场的精准对接。在“客货邮+旅游”方面,围绕丰南河头老街、曹妃甸多玛乐园等热门景区,开设旅游专线,实现了“运游融合、以运促游”的协同发展新格局。 品牌示范引领作用凸显。丰南区“创建‘城乡公交+邮政快递’融合模式,打造绿色智慧物流网络体系”成功入选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玉田县、乐亭县、滦南县、丰南区、曹妃甸区等五地先后获评省级农村物流服务品牌;丰南区入选省级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试点县,为全市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树立了标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

[详情] 《河北日报》4月5日3版 近日,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向石家庄海关所属廊坊海关提交“自报享惠”报关单,仅10分钟就顺利审结,货物及时放行通关。该票业务的成功办理,标志着海关总署推行的减免税“自报享惠”模式在河北落地实施。 2025年9月起,海关总署在深圳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减免税“自报享惠”改革试点,当年12月在全国海关推广实施。该模式以企业信用管理为基础,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在进口申报环节即可享受关税减免政策,海关实行事后审核、依法稽查核查,实现“申报即享惠、放行即通关”。 石家庄海关关税处副处长薛茜介绍,与传统模式相比,“自报享惠”模式将原先事前申请审核、事后通关的“两步走”,优化为申报即享惠、放行即通关的“一步走”,办理时效由原来的3至5个工作日缩短至10分钟,有效简化申报流程,压缩通关时间,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自报享惠’模式是海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既保障政策红利精准直达,又通过事中事后监管防范税收风险,助力先进制造业企业轻装上阵、提质增效。”薛茜介绍,该模式适用于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等支持先进制造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首批覆盖河北7家先进制造业企业,预计每年价值超3亿元进口货物可实现快速享受关税优惠政策。

[详情] 近日,在泊头庞龙果品有限公司包装车间内,一批待出口鲜梨正在接受石家庄海关所属沧州海关的属地查检。企业外贸业务员依托“掌上单一窗口”,实时传输包装标签、果品品质、车间环境等画面,海关关员通过后台远程核验细节,仅20分钟便完成全部查检流程。这批鲜梨顺利取得检验检疫证书,踏上出口之路。 远程属地查检是海关总署推进智慧海关建设的重要改革举措,依托远程作业支撑平台,关员可以通过实时视频连线对企业申报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石家庄海关积极推动远程属地查检落地落实,针对沧州鲜梨产地分散、传统查检半径长、耗时久的实际情况,指导沧州海关依托海关远程作业支撑平台,打造线上申报、视频查检、证书云签发一体化作业链条,让企业足不出户就能完成全部查检流程。2026年一季度,沧州海关完成出口鲜梨远程属地查检16批次、314.17吨。 鲜梨是河北的特色优势农产品,远销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远程查检模式的落地,为行业拓宽海外市场注入了强劲动力。据悉,相较于传统现场查检模式,远程属地查检将单票鲜梨查检时长从4小时压缩至20分钟,有效缩短从加工到装船的整体周期,降低了果品货损率和仓储物流成本。 “远程查检实施后,查检效率更高了,货损和仓储成本也降下来了。”泊头庞龙果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庞东坡介绍,查检时间缩短后,出口鲜梨从加工到装船的整体周期随之压缩,今年以来该公司仅仓储、人工等费用就节省了十多万元。 下一步,石家庄海关将在沧州鲜梨远程属地查检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远程属地查检试点农产品品类范围,让更多河北特色产品享受到远程查检的便利。深化与农业部门的协作联动,从源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指导企业精准对接国际市场准入标准。不断优化监管服务流程、拓展惠企政策覆盖面,切实将海关改革红利转化为企业发展、果农增收的实际成效,以海关之“智”服务强国之“强”。

[详情] 《河北日报》3月23日3版 本报讯 3月22日,新海航旗下首都航空JD488航班搭载空客A330宽体客机,从斯里兰卡科伦坡飞抵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机上搭载的陶装饰品卸货后运抵雄安完成海关验核。这标志着全国首个依托综合保税区叠加航空三字代码的不临空口岸——雄安国际空港正式投用。本次航空货运启用雄安航空三字代码“NXA”,以专属代码为“身份凭证”,国际货物可直接链接全球,雄安国际空港正式具备国际空运始发港与目的港功能。 “作为本次货物的承运方,我们切身感受到京雄两地口岸协同高效、通关流程便捷、服务保障有力,极大提升了航空货运整体运转效率。未来,我们愿与雄安深化合作,持续拓展航空货运网络,全力服务京津冀产业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总裁刘军说。 为保障首单业务顺利落地,雄安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与北京首新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深化合作,依托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口岸代码及“NXA”三字代码,高标准建成雄安国际航空货站。雄安海关与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海关强化跨关区协同,构建起便捷高效的京雄“大通关”体系。雄安海关副关长李玉峰介绍:“京雄便捷通关体系的构建,让雄安企业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国际航空枢纽的便利。我们将持续深化与京津冀各口岸的协作,切实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让开放红利更快更好地转化为发展动能。”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海关副关长李瑶璞表示,全力支持雄安综保区航空前置货站建设,夯实跨境物流通道,积极发挥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口岸功能,让货物从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到雄安国际货站的流转如同在同一监管区域内。 雄安新区正在探索打造内陆地区高水平对外开放发展新路径。雄安国际空港投用与“NXA”代码启用,是新区完善开放型经济基础设施的关键突破,将推动雄安全面接入全球航空货运网络,为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支撑。

[详情] 3月15日人民日报客户端河北频道 3月13日,石家庄海关“走进家具产业政策宣讲会”在廊坊霸州正式启动。 本次宣讲会由石家庄海关主办,廊坊海关、霸州市政府承办,首次采用“线下宣讲+线上直播”双轨模式,打破空间壁垒,为家具产业送上满满政策干货,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本次活动吸引了霸州市及周边县域100余家特色定制家具及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负责人及外贸业务人员来到现场;线上,1400余名企业相关负责人也同步观看直播。 作为河北107个特色产业集群中的重要一员,廊坊霸州特色定制家具产业集群拥有从原材料供应到成品销售的完整产业链,家具及其配套产品出口是当地外向型经济的重要板块。 走进胜芳家具博览中心,石家庄海关业务专家正在围绕特色定制家具和竹木草制品产品,向企业详细解读“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流程,辅导企业如何合规备案成为外贸经营主体,并针对不同出口国的准入标准,指导企业优化产品设计,实现快速通关。 “石家庄海关12360热线作为关企沟通的桥梁,始终将为企服务作为宗旨,持续拓宽沟通渠道,主动创新服务形式。”石家庄海关12360热线负责人吴迪表示,“此次石家庄海关12360热线将‘政策直播间’这一平台从线上咨询延伸至线下展厅,深入竹木草产业一线开展政策宣讲,精准对接企业需求,面对面解读出口通关流程等重点事项,以更接地气、更有温度的服务助力特色产业稳外贸、拓市场。” 数据显示,今年1-2月廊坊市家具及其零配件出口达16.5亿元,同比增长59.6%。廊坊海关查检科科长李健表示:“作为属地海关一线关员,我们始终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把‘守国门、促发展’职责使命落到实处,把惠企服务、纾困解难做在前面,为县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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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合和优化跨境申报中各环节的流程,提供端到端的“一站式”通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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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全面的跨境业务代理服务,协助企业顺利开展国际贸易,降低企业的运营风险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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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执行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公布(见附件1—29),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信用异议申诉书.doc   2.信用异议申诉答复书.doc   3.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doc   4.高级认证企业 认证企业申请书.doc   5.高级认证企业 认证企业申请回执.doc   6.中止认证 复核通知书.doc   7.恢复认证 复核通知书.doc   8.终止认证 复核决定书.doc   9.高级认证企业 认证企业证书.doc   10.未通过认证决定书.doc   11.企业复核通知书.doc   12.通过复核决定书.doc   13.企业复核整改告知书.doc   14.企业整改申请书.doc   15.未通过复核决定书.doc   16.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告知书.doc   17.信用等级调整申请书.doc   18.不予调整企业信用等级决定书.doc   19.暂停管理措施决定书.doc   20.恢复管理措施通知书.doc   21.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申请书.doc   22.信用承诺书.doc   23.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决定书.doc   24.不予受理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决定书.doc   25.准予企业失信信息修复决定书.doc   26.不予修复企业失信信息决定书.doc   27.信用管理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doc   28.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证书补发申请书.doc   29.送达回证.doc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30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pdf

[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海关总署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及说明(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发布)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1-4),并制定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详见附件5-7),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第1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企业认证标准》说明.doc   2.《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进出口收发货人).doc   3.《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报关企业).doc   4.《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单项标准).doc   5.《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doc   6.《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报关企业).doc   7.《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单项标准).doc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30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pdf

[详情] 202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正式生效实施。为实施该安排项下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适用该安排项下协定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优惠贸易协定享惠”栏目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9”。   该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以下简称《早期收获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刚果共和国〔简称刚果(布)〕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早期收获安排》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早期收获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早期收获安排》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早期收获安排》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中国或者刚果(布)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中国或者刚果(布)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中国或者刚果(布)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 属于《早期收获安排》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税则归类改变或者其他规定的;   2. 不属于《早期收获安排》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   《早期收获安排》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在中国或者刚果(布)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中国或者刚果(布)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中国或者刚果(布)从本条第(一)项所述的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中国或者刚果(布)种植、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四)在中国或者刚果(布)通过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抓捕获得的货物;   (五)在中国或者刚果(布)的土壤、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中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至(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在中国或者刚果(布)领水以外,该方依据国际法及其国内法有权开发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提取的货物;   (七)在中国或者刚果(布)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船只在该方领水以外的海域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洋产品;   (八)在中国或者刚果(布)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本条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或者制成的货物;   (九)在中国或者刚果(布)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中国或者刚果(布)消费并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一)完全在中国或者刚果(布)仅由本条第(一)至(十)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是指使用非原产材料在中国或者刚果(布)进行制造、加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税则号列的指定位数发生改变。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区域价值成分= 货物离岸价格(FOB)– 非原产材料价格 × 100% 货物离岸价格(FOB)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在中国或者刚果(布)境内获得时,应当为在中国或者刚果(布)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根据本条第一款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非原产材料价格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第七条 中国或者刚果(布)的原产材料,如在另一方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应当视为另一方的原产材料。   第八条 适用《早期收获安排》项下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并且货物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规定的,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如果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的加工或者处理,不应当赋予原产资格: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藏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   (二)把零部件装配成完整品,或者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装配或者拆卸;   (三)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   (四)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五)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六)简单的上漆以及磨光工序;   (七)谷物以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以及上光;   (八)糖的上色、加味、或者与其他材料的混合,形成糖块或者将晶糖部分或者全部磨粉;   (九)水果、坚果以及蔬菜的去皮、去核以及去壳;   (十)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一)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纵切、弯曲、卷绕、展开;   (十二)简单装瓶、装罐、装壶、装袋、装箱或者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以及其他简单的包装工序;   (十三)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十四)同类或者不同类产品的简单混合;   (十五)测试或者校准;   (十六)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十七)干燥、加盐(或者盐渍)、冷藏、冷冻;   (十八)动物屠宰。   在确定货物的生产或者加工是否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时,对货物在中国或者刚果(布)境内进行的所有操作都应当被考虑在内。   第十条 如果在货物生产过程中同时使用了原产和非原产的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之一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具备原产资格:   (一)材料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认可且至少连续使用12个月的库存管理方法。   第十一条 在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并且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下列材料,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厂房、设备及机器,包括用于测试或者检查货物的设备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模型;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设备运行和建筑维护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但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用于货物运输的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货物适用《早期收获安排》项下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地的,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价格应当按照各自的原产地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早期收获安排》项下除区域价值成分要求以外的其他标准确定原产地,并且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第十三条 货物适用《早期收获安排》项下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地的,如果与该货物一起申报的附件、备件、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且一并开具发票,则该附件、备件、工具的价格应当按照各自的原产地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早期收获安排》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有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如果与该货物一起申报的附件、备件、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且一并开具发票,则该附件、备件、工具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附件、备件、工具的数量和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从出口方运输至进口方的原产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一)未途径中国、刚果(布)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二)虽然途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不论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进行临时储存,但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2. 货物未做除装卸或者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3. 货物始终处于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4. 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临时储存的,停留时间应当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早期收获安排》项下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列货物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货物;   (二)由出口方授权签证机构应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申请签发;   (三)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四)涵盖同一批次发运的一项或多项货物;   (五)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   (六)具有签名或者印章等安全特征,并且与出口方通知进口方的样本相符;   (七)以英文填制。   第十六条 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如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补发)字样,自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意外损毁,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出口方的签证机构书面或者电子方式申请签发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当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日期___)的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字样,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   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早期收获安排》项下协定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申报,并且凭以下单证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运输单证可以满足直接运输相关规定的,无需提交本条第二款所述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对《早期收获安排》项下原产于刚果(布)的进口货物,进口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刚果(布)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提交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格式见附件3)。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刚果(布)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后向海关申请适用《早期收获安排》协定税率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有效的《早期收获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的;   (二)海关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原产地核查程序,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原产资格的。   第二十一条 同一批次原产货物计税价格不超过10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适用《早期收获安排》项下协定税率时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拆分申报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为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实相关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或者向刚果(布)有关机构提出核查请求。   核查期间,海关可以应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办理担保放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适用《早期收获安排》项下协定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商应当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早期收获安排》项下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未申请适用协定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刚果(布)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海关未收到核查反馈,或者核查反馈结果信息不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货物原产资格的;   (六)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公布)规定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者防止捕食者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者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二)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出境口岸或者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三)可互换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且仅靠表观检查无法加以区分;   (四)公认会计原则,是指中国或者刚果(布)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上述原则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和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五)货物,是指产品或者材料;   (六)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的原材料、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以及(或者)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七)非原产货物或者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者材料;   (八)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   (九)生产,是指任何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抓捕、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十)《WTO估价协定》,是指《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doc   2.原产地证书格式.docx   3.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doc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pdf

[详情] 为全面有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   (一)海关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互联网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企业相关信用信息。   公示的信用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企业可以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经海关审核同意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并通过“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1.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   2.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并且经过实地检查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无法查找的;   3.向海关提交的注册、备案信息不实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海关责令其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4.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5.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走逃(失联)情形的。   企业消除本项第1目、第2目情形的,海关将其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并停止公示;企业消除本项第3目、第4目、第5目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并停止公示。   企业被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期间,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海关不予受理失信信息修复申请。   (三)海关依据《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公示平台”公示境外企业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信息,以及被中国海关依法注销、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信息。   (四)企业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自列入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公示平台”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或者信用修复申请人对海关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以及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失信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申诉,海关自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答复异议申诉人。情况复杂的,海关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异议申诉人。   二、关于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和管理措施   (六)企业申请认证期间,主动撤回申请的,海关终止认证。   企业申请认证或者海关复核期间,涉嫌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海关中止认证或者复核。   企业申请认证或者复核期间,被海关实施稽查、核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被海关行政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或者复核。   复核期间,中止时间超过九十日的,海关终止复核。   中止认证或者复核时间不计入认证时限,中止认证期间企业可以撤回申请,中止认证或者复核情形消除后海关继续开展认证或者复核。   (七)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整改的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海关终止复核,并给予企业一次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以及整改期满后一年内,企业不得再次提出整改申请。海关在企业整改期满并按照规定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后再次对企业开展复核。   (八)企业在非复核期间向海关申请放弃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调整企业信用等级,按照常规企业实施管理,收回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证书。   (九)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判定为违法情节严重,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   1.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因走私行为或者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3.一年内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二百五十万元的;   4.一年内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二百五十万元的;   5.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税款,并且被海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纳税人妨碍海关依法追征欠缴税款被海关处以罚款的;   6.逾期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被海关加处罚款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7.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或者企业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   8.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行贿金额累计三万元以上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的;   9.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企业既有失信企业认定情形又有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情形的,海关认定其为严重失信企业。   (十一)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向海关申请调整信用等级,经审核符合下列情形的,海关作出信用等级调整决定:   1.企业完全履行海关或者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中的法定义务,并已办结案件所涉手续、相关海关手续;   2.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或者严重失信企业期间,未被海关行政处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但属于《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3.未因涉嫌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正在被刑事立案侦查的;   4.未因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或者违反出口管制法正在被海关以普通程序案件行政立案调查的;   5.在“信用中国”网站无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   (十二)失信企业或者严重失信企业再次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在认定其失信企业满一年或者认定其严重失信企业满三年后,再次认定该企业为失信企业或者严重失信企业,期间海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信用等级调整和失信信息修复申请。   (十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对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信用等级分开进行认定。   (十四)企业分立、合并后的存续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发生变更的,继续适用原信用等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海关按照《信用管理办法》重新认定企业信用等级。   (十五)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刑事立案侦查的,立案侦查期间,海关暂停其适用的便利管理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涉嫌违法被海关行政立案调查的,立案调查期间,海关可以暂停其适用的便利管理措施,其中,被海关以简易程序或者快速办理案件立案调查的除外。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4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三、关于法律文书的送达   (十六)海关信用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经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同意,海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应当包括受送达人的传真接收号码、电子邮件接收邮箱、短信接收手机号码等。   海关应当书面告知电子送达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并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   当事人变更电子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海关。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电子送达地址。   (十八)海关依法公告送达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文书的,可以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或者“公示平台”对外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关于失信信息的修复   (十九)企业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海关提交失信信息修复申请,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海关作出准予修复决定:   1.企业完全履行海关或者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中的法定义务,并已办结相关案件或者海关手续;   2.企业失信信息公示期间未被海关行政处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但属于《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3.未因涉嫌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正在被刑事立案侦查的;   4.未因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或者违反出口管制法正在被海关以普通程序案件行政立案调查的;   5.“信用中国”网站无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记录。   (二十)严重失信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海关申请修复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无需再向海关书面申请调整信用等级,海关在准予企业失信信息修复时同步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五、关于新旧办法的过渡   (二十一)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已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的继续有效,对实施常规管理措施的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按照常规企业实施管理,已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海关统一移出。   (二十二)2026年4月1日前,已受理的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开展的高级认证企业复核以及高级认证企业信用等级调整作业,但尚未作出决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和有关配套文件作出决定,但《信用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相关规定对企业更有利的,从其规定。   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高级认证企业复核,企业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财务状况标准的,财务状况视为达标。   (二十三)2026年4月1日前认定的失信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调整企业信用等级,按照常规企业实施管理:   1.失信企业认定时间满一年且认定期间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形的;   2.失信企业认定时间未满一年,但其失信情形不符合《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且认定期间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形的。   失信企业按照本项第2目调整为常规企业后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的,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间限制。   (二十四)对2026年4月1日前高级认证企业被调整为常规企业的,2026年4月1日后首次向海关提出认证企业认证申请,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间限制。   (二十五)对2021年11月1日前,海关按照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认定为一般认证企业,并且至申请信用状况评估之日无信用等级调整记录的企业,可以在2026年4月30日前,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向海关申请信用状况评估,信用评估状况为“优秀”或者“良好”的,海关认定为认证企业。   (二十六)海关自2026年4月1日起核发新版高级认证企业证书,高级认证企业凭原高级认证企业证书向海关申请换发新版高级认证企业证书,被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的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向海关申请核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证书遗失、损毁的,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补发,海关通过“公示平台”将原证书公示作废。   企业因信用等级调整,导致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或者认证企业证书失效的,海关通过“公示平台”公示作废。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署企发〔2021〕10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2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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